中行原油宝事件使投资者一夜暴负,网传有投资者拟跳楼。有些地区为维稳,派出所已经给原油宝投资者打电话要求不得聚集维权,要求走法律途径维权。信访、投诉,聚集应该无法解决问题,走法律途径维权也许是唯一正道。笔者就法律维权路径做一分析,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合同无效之诉
投资者起诉中行要求确认与中行签署的05合约无效,合同无效返还本金,赔偿损失。无效理由:中行不具有期货经营资质,但与投资者签订合约实质上是期货合约,虽然中国银行将合约包装成理财产品,但履行过程中却按照期货操作结算和平仓。中行不具有期货经营资质是显而易见的,中行原油宝产品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得经营期货的规定。但是《商业银行法》有一除外条款,即:银行可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也就是说中行原油宝一旦经银监会批准了就合法,目前不清楚银监会是否批准了,这是合同无效诉讼第一个不确定因素。另一个不确定因素是商业银行不得经营期货业务规定是效力性条款还是管理性条款?人民法院如果认定是效力性条款,那么中行与投资者合约就是无效的,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是管理性条款,则投资者与中行原油宝合约依然有效,中行只是接受许行政处罚。因此,合同无效诉讼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二、中行违约之诉
中行原油宝合约结算时点选择,结算价格确定,投资者主体适格性,风险提示等中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从已披露事实看,中行将原油宝包装成理财产品,宣称投资小白均可投资,未按照关闭交易时点给投资者移仓或轧差结算,这是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的原因之一。芝加哥交易所-37.63美元成交总共只有316手,中行却让所有投者者按-37.63美元一桶结算,完全不能体现合同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中行与芝加哥交易所确认结算价格与其说谈判,不如说彻头彻尾出卖投资者利益。违约之诉难点是合约条款完全由中行单方制定,投资者作为格式合同被动接受者,要找出中行违反合约具体哪条哪款非易事。虽然说为平衡格式合同接受者利益,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产生分歧,应作出对接收方有利解释。但原油宝事件主要不是格式条款歧义问题,而是产品设计和投资者合格性审查问题。违约之诉难度不小。
三、中行侵权之诉
中行原油宝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问题,投资者亦可选择侵权诉讼。侵权之诉举证中行过错相对容易,中行过错与投资者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相对容易。原油宝实际风险等级为R4,但中中行销售时按R3产品销售,由于中行宣称投资小白亦可投资,因此投资者中有相当一批在校大学生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将保命钱压在中行的也有。显然,中行没有尽到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还有部分投资者保证金充足情况下被强行平仓。中行在产品设计、移仓时间安排、结算时点选择,结算价格确定等问题上中行存在一系列失误。中行过错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中行系列失误是对投资者权利侵害,中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类似案例:王翔起诉建设银行北京恩济寺支行投资理财赔偿案,法院终审判决建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王翔选择的是侵权之诉,法院判决核心理由是建行恩济寺支行未能尽到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笔者倾向于对中行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