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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跳楼引发保险拒赔案

时间:2017年12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99   收藏[0]

   2003年9月21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保险拒赔官司进行了公开审理。云和县一位名叫张严的青年男子在情人家里幽会时,情人的丈夫恰好回家,情急之中的张严慌忙从三楼跳了下去,结果摔死在地上。几天后,张严的妻子拿着亡夫生前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去当地某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起初,保险公司表示同意赔偿,但当知道详情后,即以“因男女关系”为由拒赔,为此,张严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于是,一场保险拒赔官司开场了……


  幽会跳楼身亡


  2003年1月5日下午2时许,云和县某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张严向领导请假:“家里有点事儿,我出去一趟。”领导当即应允。


  以后,张严并没有像他所说的那样“回到家里”,而是打的来到了黄山街道附近的桂花小区。他走进小区,远远地向3号楼3楼的窗口望去。这时,他看到了一个漂亮的少妇正在那里向他招手示意,他挥挥手加快了脚步。很快,那位名叫管小江的少妇为张严打开了房门。随后,这对情人开始了他们的幽会。但没过几分钟,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响了起来,两人霎时乱了手脚。管小江焦急地说:“是他(丈夫)回来了!”话音刚落,他俩又清楚地听见管小江的丈夫在大喊:“反锁门干什么,快点给我开门!”这时,两个人万分着急,张严十分难堪,而心里更加拿不定主意的还是管小江,因为她不知道此时究竟是应该打开门还是继续默不作声。在这尴尬之中,心慌意乱的张严作出了这样的选择:跳窗而逃!


  几乎只是几秒钟的时间,张严就像电影里才能看到的镜头一样从三楼窗口跃下,而随后,凄厉的惨叫伴随着一声沉闷的撞击声使这位年轻人重重地摔在坚硬的水泥地面上……一见有人坠楼,几个小区居民立即围了上来,有的连忙向派出所报案,有的打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很快,救护车将已昏迷不醒的张严送往医院……


  一小时后,派出所的同志将张严坠楼受伤的消息通知了他的妻子魏雪华。魏雪华在县某工厂上班,听到消息后,她便匆忙赶到医院。两天后的下午,张严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按照魏雪华的要求,在对张严做了法医鉴定后,她和家里人很快处理了丈夫的后事。可她没有想到,一场保险纠纷正等待着她。


  保险公司以“男女关系”为由拒赔


  处理完张严的后事,魏雪华在清理丈夫的遗物时,意外地在他的书柜里发现了丈夫的一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吉祥卡B保险单,其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12月17日零时至2003年12月16日24时,理赔金额为15万元。随后,魏雪华通过电话找到了张严生前单位的领导,询问这张保险单的情况。领导对她说:“是这样的,去年我们单位效益不错,就给所有的职工买下了2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职工发生了意外伤亡,就可以去这家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第二天,魏雪华带着丈夫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证明材料,来到了云和县某保险公司,接待她的一个业务员说:“我们先做一下登记,我们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当然,这要等一等,我们要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据魏雪华介绍,几天后她再次来到该保险公司,公司仍表示要赔偿。而一个多月之后,当她再一次到保险公司要求得到赔偿时,公司的业务员却对她说:“魏女士,经过我们的了解,你丈夫是由于男女关系的问题而死亡的,我们对这种原因造成的死亡不作赔偿。”魏雪华对此不解,当即就说:“即使他是因为男女关系而死,也是意外事故,这笔保险就没有不给的道理。”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仍然坚持自己的理由:“如果他是其他原因的死亡,我们会考虑赔偿的,他死于这种原因,我们无法达到你的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支持别人搞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后来,魏雪华又几次上门,还找到该保险公司的领导,得到的答复都是拒绝赔偿。而在她最后一次上门去时,一位领导对她说:“你回去吧,我们马上会给你寄去一份相关材料的。”


  过不几天,魏雪华果然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一个邮件。打开一看,原来是保险公司寄来的一份“拒赔通知书”——“尊敬的魏雪华女士:您提交的Z02—2002—0408925号吉祥卡B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申请,经调查核实:因男女关系从三楼跳窗身亡,根据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之规定,该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我公司决定对本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中国××保险公司云和分公司2003年2月8日。”


  双方对簿公堂


  2003年3月28日,魏雪华委托浙丽律师事务所律师汤丽骏、蒋鹏就保险公司拒赔事件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魏雪华在民事诉状中称:“被告做出的拒赔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状中,原告魏雪华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伤害保险赔款1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赔款2000元,住院补贴金6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3年4月16日上午9时,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法庭上,原告魏雪华向法庭提供了丈夫死亡现场照片、律师对目击证人的调查笔录、县公安局法医医学鉴定、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等证据。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魏雪华作为被保险人张严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力获得保险赔款,被告的拒赔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被告律师在庭上发表意见说:“一、原告在诉状中隐瞒了张严跳楼的真相:2003年1月5日14时许,张严到女子管小江家与其非法同居,此时管小江的丈夫回家,张严听见敲门声后,没有来得及穿衣服,即从三楼跳下致死。而原告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因此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被保险人张严系从三楼跳窗身亡,他的死亡不是因为意外伤害造成,不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故被告不应支付保险赔款。同时,张严是因与他人非法同居被发现而跳窗,保险公司不可能支持他的这种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做出了合理的拒赔决定。”


  原告代理律师称:“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把所谓的因非法同居而坠楼身亡的情况列为拒赔之列,只要是意外的伤害,被告就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当天,法庭没有就本案宣判。5月28日下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原告坚持认为:“不论其原因如何,张严的死亡都是意外伤害致死。被告所说的男女非法同居……只不过是拒赔的一个借口。”而被告则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张严是从情人家中的三楼窗户上跳下致死的,在他跳楼的时候,他知道自己将会被摔死,因此这种后果他是能够预料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本意的’行为,而不是‘非本意’的行为。他明明知道自己跳楼的结果将会死亡,但他还是跳了下去,所以,这一事件不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突发事件所受到的伤害,故不是意外伤害,是其预料之中的死亡。这样,张严的死亡也就不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了。故保险公司实行了拒赔。”


  一审败诉,本案引人深思


  不久,云和县人民法院就魏雪华诉保险公司一案下达了判决书:“本院认为,张严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张严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三楼跳下逃离是其主观行为,应预见可能造成的伤害,故该伤害不是外来的和突发的客观事件,不在意外伤害的范围,不属于保险事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雪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0元,其他诉讼费用800元由原告负担。”


  对这一判决,主审本案的法官杨世田表示:“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因为张严的死不属于意外,与死者的不道德行为无关。”


  原告魏雪华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遂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她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张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三楼跳下逃离是其主观行为,应预见可能造成的伤害,不在意外伤害范围——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保险业习惯,意外伤害的概念不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且还包括过失行为引起的偶然事故。比如,某被保险人投了与张严一样的保单,一天他用刀切菜时因过失把手切伤了。作为一个成年人的他来讲也完全可以预见到菜刀可能会把手切伤而发生保险事故,但他还是用刀切菜了,而这种把手切伤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疑会给予补偿。本案也是如此。张严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可能会预料到,由于他认为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这才跳下的,因此死亡的结果是非本意的。总之,一审判决错误。”


  2003年9月21日上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上诉案。法庭上,原、被告律师针对张严的死究竟是“意外”还是“非意外”,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张严的死是意外,是外来的和突发的事故。”而被告方则认为“他的死是意料之中,不是意外事故,也不是外来的事故。”原告还讲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一审法院对张严的死不属保险事故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是违背我国法律精神,也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