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筹建申请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积极参与中国保险市场,满足中国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促进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根据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H公司和LONG公司经过磋商就在中国共同投资成立合资保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H公司和LONG公司现共同向保监会提交筹建申请书,向保监会申请筹建埃利斯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请保监会审批。现将筹建申请的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申请人提供]
(一)关于H公司
(二)关于LONG公司
二、 设立合资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请其他咨询机构起草提供]
(一)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身保险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改革开发20年来,保险行业保持了30%以上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保险市场供给主体不断增加,有竞争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确立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市场主体充分有效竞争的格局。
虽然这些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国保险业规模偏小。从保险深度来看,2002年平均保险深度为8.1%,中国为3%,在全世界排名第48位,而同期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排名第六位。从保险密度看,世界的平均水平为423美元,中国为29美元,在全世界排名第71位。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没有承担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保险业承担的在公共突发事件和辅助社会管理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人身保险行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对保险业的需求与保险业发展的滞后的矛盾。这一矛盾凸现了中国加快保险行业的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包括完善市场供给主体结构,改善保险业务结构,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改善外部经营环境等等。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文同种,台湾地区寿险行业有丰富的寿险经营服务经验与保险产品创新实力,引进台湾地区寿险企业,对于提高中国寿险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保险方面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台资寿险企业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将对中国寿险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成立台湾地区企业与大陆地区企业合资的寿险企业,对于推动中国寿险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目前寿险行业面临的主要矛盾,符合中国寿险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同时,设立新的寿险经营企业具备坚实的宏观经济基础、市场基础。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经济稳定,经济持续发展,1978-2004年,中国经济以年均9%以上的速度增长,为人身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和保险企业的经营奠定了坚持的物质基础。2003年中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年末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达11.06万亿元,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状况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人身保险需求将不断扩大。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逐步老龄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客观上要求快速发展养老和健康保险。
(二)从微观的角度分析,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H公司和LONG公司就共同设立保险公司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对于保险业具有投资需求大、经营周期长、利润率稳定达成了共识,对于长期稳定经营,并保证其安全性和利润的稳定性有了充分的理解。双方一致认为,进入保险行业是各自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
双方都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在相关领域都取得了突出的业绩,具有优秀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投资保险行业、作为保险公司股东的非常好的基础条件,双方强强联合对于合资公司的发展具有非常好地推动作用。
LONG公司在台湾地区经营保险行业有30多年的历史,在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营销管理、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合资公司成立后,LONG公司将积极将其在这方面的经验提供给合资公司,使合资公司在成立之初便在内部控制、营销管理、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很高的水准。
三、拟设立公司的主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拟设立的合资公司的有关事项达成了以下一致、共同意见:
(一)合资公司名称
合资公司中文名称为:埃利斯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为: Ailis Life Insurance Co.Ltd.
(二)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各方持股比例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其中H公司出资人民币4亿元,持有50%股权;LONG公司出资人民币4亿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持有50%股权。
(三)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团体险、养老金险等保险业务及合资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可以经营的其它业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最终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注册地
合资公司系全国性的寿险公司,选择上海市为注册地及总公司设立地点。
(五)合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合资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依法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H公司委派3名,LONG公司委派3名;董事任期为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得连任;首任董事长由H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LONG公司委派。
合资公司设监事2名,其中H公司委派1名,LONG公司委派1名,以符合公司治理原则。
(六)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LONG公司推荐,董事会同意后任命,负责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合资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其中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由H公司推荐,董事会同意后任命。
合资公司的部门设置,包括人事任用办法、主管薪资酬劳订定等由总经理提案,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七)合资公司经营认知
因人寿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以及该行业特性所致,合资双方应有合资公司非短期内可营利的认知;在此期间,双方认知,对于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将以完成策略发展目标为主,实际经营业绩为辅。
四、关于筹建申请准备工作
1、双方联合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对于其他保险公司的筹建、经营的开展进行了调研,对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保险市场的竞争特点、保险行业的营销环境、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和制度有了深入的把握,为保险公司的筹建和初期的经营奠定了的基础。
2、双方就设立保险公司进行了广泛、深入、充分的沟通,双方的高层管理人员之间进行了多次的直接洽谈,就拟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公司的经营管理、筹建工作的开展形成了高度一致的意见和共识,双方的工作人员在操作层面进行了认真而细致的协商、准备。在此基础上,双方签署了意向书,共同制定了筹建方案,保证在获得筹建批准后,双方能够优质、高效和顺畅地进行合资公司的筹建工作。
3、筹备负责人员由H公司和LONG公司高层和业务骨干、聘请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的优秀专业人士组成,所有成员都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博士 人,从事多年保险业务工作,均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完全能够胜任人寿保险公司的筹建和管理工作需要。
五、关于筹建申请文件
H公司和LONG公司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监会行政许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地筹建申请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筹建申请材料包括:(1)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说明;(2)LONG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最近三年的年报和审计意见书、台湾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关于LONG公司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台湾监管当局同意LONG公司申请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意见;(3)H公司的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的章程、公司经营历史、业务结构的说明、最近3年的年报、审计意见书、最近三年未受任何处罚的承诺;(4)其他资料,包括双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双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申请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H公司、LONG公司最近三年年报审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审计师的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公证文书。
H公司和LONG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的,H公司和LONG公司保证筹建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以上申请文件共三套,其中一套为原件,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目前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坚实的市场发展基础等条件下,“新光埃力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设立符合中国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设立该公司是必要和可行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H公司具备了筹建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申请人的法定资格条件,LONG公司具备了筹建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境外申请人的法定资格条件;拟设立的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人民币,符合合资保险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要求,拟设立公司的其他事项,股权结构、董事会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了筹建申请材料,本申请书和其他的筹建申请材料呈交保监会审核。
如果获得贵会的筹建批准,LONG公司和H公司有信心、有能力优质、高效、顺利完成新光埃力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此筹建申请,恳请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