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据赔通知书
质证意见:不认可。
与原告收到的拒赔通知书不一致(没有加盖印章,内容也不一致)。
证据二:京M33819号3系宝马出险情况说明
质证意见:不认可。
没有印章,也没有签名,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
证据三:电话记录
质证意见:认可。
原告坦然面对,主动提供通话记录,充分说明原告无隐瞒事故故意和客观事实。
证据四:王学谦、王学亮调查报告。
质证意见:不认可,系假证,理由如下:
首先,从形式上,两个证人合在一块作证词,不符合证人应分别作证要求。
其次,从签名看,王学谦、王学亮两名字系一人所签。
第三、所谓“证人”留的身份证号是虚假的,经网上核查没有该身份证号,且没有16位身份证号。
第四、所谓证人留的电话是空号。
被告应承担提供虚假证词法律责任。
证据五:张冉询问记录
质证意见:认可。
张冉关于事故经过、乘客座次、行车路线等陈述与郭京苏等人陈述完全一致。
证据六:郭京苏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认可。
对事故经过、肇事司机、乘客座次等具体情节描述与张冉等人证词相互印证,当事司机就是张冉。
证据七:曹冲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认可。
曹冲陈述与其他证人陈述相吻合。
证据八:郭宁苏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认可。
郭宁苏关于事故经过、乘客座次、肇事司机等陈述与张然、郭京苏、曹冲陈述一致,说明当事司机就是张冉。
证据九:曹冲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不认可。
事发当时情绪紧张,陈述有口误。
证据十:张冉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不认可。
事发当时情绪紧张,陈述有口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