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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0年02月08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1785   收藏[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阙萍萍,女,1971年6月生,汉族,住所:涿州市东城

镇大团柳村,涿州金街某某公司副总经理,电话:13910190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林林(又名苑晓林),男,56岁,汉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苑桥村,电话:136033286xx 138330858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保定铁甲冶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苑桥村

法定代表人: 苑某林              联系电话:136033286xx 138330858xx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苑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6日做出的(2008)清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为了证明被上诉人苑林林向其借款事实,不仅提供了苑林林出具的载明借款2339750元的字据,还提供了上诉人根据该借款字据向苑林林指定收款单位汇款的银行底单,另外,证人时某亮、吴某辉、韦某风出庭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索欠款经过,以上三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可是原审法院却不顾基本事实,做出错误裁判,铸造一个大冤案。

2,原审法院关于苑林林出具2339750元借款字据非明确借款条的论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因为:

原审法院以苑林林出具的载明借款2339750的字据标题没有写借款条而是写收款条,且落款部分有特此证明字样,而否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直接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因为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字据必须怎么写或必须符合什么格式才是有效的,判断公民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仅要看字据标题,关键要看字据内容意思表示是否为借款,原审法院以一种理想状态模式下的借款字据去苛求上诉人借款字据形式,既无法律依据,与现实生活也相去甚远。被上诉人苑林林给上诉人出具的借款字据尽管标题没有写借条,但内容非常明确的载明了2339750元是被上诉人苑林林借款,标题“收款条”落款“特此证明”字样解释为收到借款的条,以及特此证明借款事实,是最符合上下文文意的解释,原审法院舍去借款字据基本内容,仅根据标题和落款字眼来否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借贷关系,犯了严重逻辑错误。

3,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苑林林给上诉人出具借款字据没有载明债权人为上诉人而否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同样是错误的,因为:

首先,上诉人是根据被上诉人苑林林借款字据指示向被上诉人指定西安铁路局物资供销储运总公司汇款,且汇款金额,汇款户头,汇款时间与该借款字据完全一致,银行汇款底单直接证明了上诉人是该2339750元债权人;

其次,上诉人作为该借款字据原件持有人本身就是债权人的标志;

再次,证人时某亮、吴某辉、韦某风出庭时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索债务过程中,被上诉人未否认过借款事实。

4,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举证用款人是被上诉人苑林林而否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错误的:

首先,被上诉人苑林林签署的借款字据,明确载明了该笔2339750元支付西安铁路局物资供销储运总公司,购买铜料,苑林林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参与了西安铁路局物资处废旧物资招投标,并且中标,该笔款项是用于购买该次中标而废旧物资,中标后,购买的废旧铜料,由苑林林及其儿子拉到河北保定,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苑林林是用款人。

其次,从法律和司法实践看,借款人借款后将款项自己使用还是交由他人使用,改变不了借款人法律地位,也就是说苑林林借款后是其自身使用,还是其交由他人使用,都不能免除其作为借款人应履行义务。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证明被上诉人苑林林是实际用款人而否认借款事实,既歪曲了基本事实,也歪曲了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原审事实认定部分,法官充满主管臆断和偏见,比如:关于时天亮与苑林林合伙做铜料生意的认定;关于时天亮出资比例和金额,关于时天亮收取铜料销售款等事实,完全是被上诉人凭空捏造,毫无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

法官关于李文广的调查笔录完全是一份非法证据,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时,可以经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李文广的证人证言并非被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对李文广调查取证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证人李文广未出庭质证,上诉人对李文广证言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居然认定李文广证言,原审法院完全丧失了司法应有的中立性,明显偏向了被上诉人,其作出错误裁决的原因不难理解。

三,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河北省保定铁甲冶炼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

保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河北省保定铁甲冶炼有限公司在苑林林出具的2339750借款字

据上盖章,虽然未有担保字样,但根据证人时天亮证言,盖章就是铁甲公司为了保证上诉人债权的意思,盖章结合证人证言,上诉人认为是河北省保定铁甲冶炼有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所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原审法院歪曲事实,以牵强附会的理由驳回上诉人请求,酿造一个大冤案。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秉公执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8年12月  日

 

 

注:当事人为化名,案件上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