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6号楼6单元202号,电话1391019xx21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远洋国际中心C座4层及1层106室
负责人:关某勇,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人民币320000元(暂估价),拖车费300元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4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京M33819宝马BMW7250AD小客车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乘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中车损险投保金额380000元人民币,绝对免赔额为0,承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25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24日二十四时止。原告足额缴纳了各项保险费。
2009年9月2日6时25分,原告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张某驾驶保险车辆经过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桥下由北向南行驶撞到中心隔离墩上,造成京M33819宝马BMW7250AD前后部受损,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都邦保险公司报案,并依保险合同向都邦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既不给事故车辆定损,也不理睬原告理赔请求。
经原告多次交涉,2009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漏洞百出的书面拒赔通知书,通知书阐述拒赔理由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义务,原告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被告以主观臆断事实拒赔,是明显违约行为。
由于被告未对事故车辆定损,北京燕宝4S宝马汽车销售中心针对原告受损车辆出具一份《汽车维修估价/定件单附件》,事故车辆更换零件需250739元人民币,工时费5-6万元,预估车辆损失为320000元人民币,原告起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事故车辆受损情况进行价格认证,原告请求的车损保险金以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准。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和拖车费损失。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曹某
二00九年十二月 日
注: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