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若、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X号17-6-15,电话139101XX621 136213XX998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外大街17号
负责人:王某琛,总经理,电话:6211XX8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乙68号6层
负责人:姬某,电话:95518 6211618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599.19美元(折合人民币45080元),翻译费1630元人民币,并自2009年8月31日开始以4611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原告因公务前往美国,8月25日原告丈夫衷信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网站为原告投保了“四海商务行”保险。保险单号:PEAG200811026604E00007;投保人:衷信;被保险人:陈若,即原告,保险期限自2008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2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项目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350000元,医疗费用补偿350000元,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500000元等;保费合计1707元人民币。
2009年1月13日原告在美国俄亥俄州亚森斯市俄亥俄大学滑倒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原告报案号REAG20091102000002634),原告被紧急送往 Hocking Valley Community Hospital 医院治疗,右侧踝骨两侧做了外科手术,住院治疗 3 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美元共计 28825.10 ,医疗运送费用美元 1449.00 ,由于原告系俄亥俄大学访问学者,俄亥俄大学给原告支付医疗救助费用共计美元 23674.91 ,差额部分6599.19美元原告自行支付。
原告2009年7月12日回国,7月31日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医疗单据,账单明细等资料,被告一次次几乎是刁难性地要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先后补充四次材料,后被告又提出对一笔3565.26美元住院手术费拒赔。为此,原告多次交涉,被告至今未予以理赔。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被告拒赔行为明显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零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