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国英,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北京回龙观张国英商贸中心业主,福建莆田市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史各庄村,电话:1391019XX21
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X号楼23层A2309室
负责人:贾某新 电话:1861160XX65
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平 电话:020-835XX926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789121.56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16日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北京回龙观张国英商贸中心开具一张浙商银行转帐支票用于支付原告货款,票面金额789121.56元人民币,支票号31601130。原告持上述浙商银行转账支票在付款期内向银行要求付款时,被银行以“空头”为由拒付。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其开办单位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票面金额789121.56元人民币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1年期利率计算)。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201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