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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垄断纠纷案二审被上诉人代理词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来源: 作者: 律师魏士廪 浏览次数:2267   收藏[0]

斯维尔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及第三人广联达

  行政垄断纠纷案(二审)

  代理词

  斯维尔公司代理律师魏士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斯维尔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在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及第三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联达”)行政垄断纠纷诉讼案件二审阶段中担任斯维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本案非常清楚的事实是,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系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技术规范和赛项规程也是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因此,在赛项中指定使用第三人广联达独家软件的行为系被告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斯维尔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三人所称的“赛事组织权”,其来源和本质均是教育厅主办省赛的行政职权,大赛文件均是省教育厅审核后发布。即使是省赛组委会组织赛事也是教育厅行政授权或委托的一部分,其行政法律责任仍应由主办方教育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十二条也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教育厅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其所控制的规范和规程等文件的形式指定独家使用第三人软件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斯维尔的公平竞争权,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1、广联达被指定独家提供考试软件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经济活动”,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1)合作协议内容证明广联达的赞助获得了独家的市场营销权和向备赛学校出售大赛使用设备的排他权等权益回报

  第三人广联达提交的证据九(第42页)《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管理办法》第三条“大赛合作企业的权益”中明确规定,“以权益回报对应投入贡献作为基本原则”,权益回报的内容包括市场营销权、提供产品和服务、媒体和公关活动、广告机会、活动优先合作、荣誉待遇和单项赛项冠名权等。广联达与大赛组委办签订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广联达提供赞助费100万元。作为对价,广联达获得了一系列的宣传展示机会和市场营销权,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广联达的名称或商标可以出现在赛事文件中,可以在大赛网站平台、比赛现场宣传企业形象和展示产品宣传,参与大赛的各类会议、培训和新闻宣传活动,及时获得与赛事相关的信息发布。第四条规定,企业可以获得更实惠的权利,在协议期间可以不高于合作前政府采购价向备赛学校和地方选拔赛销售大赛使用设备。

  (2)免费不意味着不是经济活动,公益大旗也不能掩盖广联达经济活动的本质

  上述事实证明,广联达不仅提供软件还支付100万元赞助费的行为换取的是对大赛垄断性的一系列市场营销权,同时还可以利用指定独家设备商身份向备赛院校销售使用设备。任何一个不带有偏见的理性人都不会认为这不是经济活动,即使打着教育赛事的公共利益大旗也掩盖不住其商业活动的本质。

  2、《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使用”不区分使用的形式和频率,指定独家“使用”的形式与频率只是“量”的问题,不影响限定交易和强制交易的法律定性。教育厅把反垄断法中“使用”强行解释成“日常使用”而排除“比赛使用”的辩称完全是对反垄断法中“使用”的歪曲解释。《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使用”包含各种形式的使用,不管其是“日常使用”,还是“比赛中使用”,均在其中。

  综上,教育厅指定省赛中独家使用广联达软件并使广联达获得在赛项中独家市场营销权的行为是典型的经济活动,省赛中指定使用独家软件也符合反垄断法限定交易中的“使用”范畴,完全满足反垄断法的适用条件,一审判决适用反垄断法非常正确。

  三、关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行为构成要件中,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结果不是独立于滥用行政权力要件之外的要件,一审判决认定的三个要件非常正确,也非常智慧。

  在符合行政主体要件和限定交易行为要件的情况下,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均包含在行政权滥用的要件之中,是组成要件的因素之一,不是独立于行政权力滥用之外的第四个要件。限定交易中的所谓行政权滥用既包含了主观上行政机关把行政权力用于排除、限制竞争目的或动机的不正当性,也包含了客观上滥用职权限定交易行为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等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后果,还包含了作出的限定交易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和正当性的考量因素以及是否履行了合法程序和正当程序。单独的排除、限制竞争目的或后果都不可能构成独立的要件。主要理由如下:

  1、并不是所有的垄断行为都一定要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不能成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独立构成要件

  (1)从目前的反垄断立法条文中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垄断行为都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的结论,完全也可以解释为“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处罚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垄断协议仅是“达成”而没有“实施”,可以肯定地说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该条对一个并没有出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垄断协议进行处罚的规定即表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并不是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达成垄断协议,企图实施垄断行为也是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所以,垄断行为并不是一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国际立法和实践惯例也证明“后果”不是要件,“企图”垄断也一样是垄断行为之一

  从美国《谢尔曼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的规定来看,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目的进行垄断也是违法的,并非一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均证明,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不是垄断行为的要件之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也是变相的垄断行为,同样,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也不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要件,最多是要件中的一个因素。

  2、即使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动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也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因此,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动机也不能成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独立构成要件。

  因此,行政权滥用要件包含了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结果以及其他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因素,目的或结果不能成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独立构成要件,最多只是要件中的一个可以考虑的重要因素。

  那么,除了行政主体要件、限定交易行为要件之外,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到底还应该具备哪些要件?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结果以及其他程序性每一个因素均可能导致滥用行政权力但又不足以成为独立要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非常智慧地处理了这个问题。滥用行政权力既可以从法律条文本身推断出为一要件,滥用行政权力本身又包含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目的、动机的不正当性,结果的不公正性,程序合法性的缺失或正当性缺失。同时,这一要件又完全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来认定。而滥用行政权力要件中的“目的”或“结果”又包含了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和结果因素。因此,一审判决非常正确和智慧地处理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构成要件的认定。

  四、关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举证责任

  限定交易行为本身就说明了该限定行为排除和剥夺了其他同业者参与竞争的机会,这种违背常理的做法有何合法依据,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容易导致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限定交易行为有何正当理由,是否履行了正当程序。在行政诉讼的环境下,为平衡行政机关与诉讼相对人一方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有义务举证证明上述系列内容来消除滥用行政权力的担忧。

  在符合行政机关主体要件、限定行为要件的特征下,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果教育厅不能举证证明,其限定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正当及合理使用行政权力,没有滥用行政权力的目的或结果,即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结果,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结果与滥用行政权力一起推定成立,教育厅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五、行政行为既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也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对此负有举证义务

  1、关于合法性审查及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且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行政主体权限、行政行为内容和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行政机关有义务证明其职权依据、法律适用、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和执法目的等方面的内容。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三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教育厅在一审中一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省赛中指定独家使用广联达软件的合法职权依据、有效法律依据、正当执法目的以及作出该行政行为所履行的合法程序。

  2、关于程序正当性原则及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应当遵循正当程序,正当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正当程序的要求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更是现代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重要原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中明确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该决定中明确提出政府决策应确保“程序正当”。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有关规定,也为“正当程序”司法审查原则预留了空间。

  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大量的关于适用“正当程序”司法审查原则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旨在明确教育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问题。该案作为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高校退学处理产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确认了教育管理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这对规范教育领域乃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理活动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其他在土地房屋行政管理等领域也有适用正当程序原则进行司法审查的许多指导性案例。在此不再赘述。

  就本案而言,教育厅已符合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的情况下,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指定独家使用第三方软件行为目的的正当性,结果的公正性,即应举证证明其指定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均没排除、限制斯维尔等同业者的竞争。同时,教育厅还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指定独家使用第三方软件的行为履行的正当程序、合法依据。如举证不能,理应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以依法维持。

  六、在指定独家使用第三人软件方面,广东省教育厅并不是以教育部文件为依据,是教育厅自行指定

  广东省教育厅反复强调其是以教育部文件为依据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事实如下:

  1、教育厅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的文件均没有明确引用《教育部赛项规程》作为规范性文件依据

  教育部指定在国赛中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的文件只有:《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规程》(下称“《教育部赛项规程》”)。教育厅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的文件有:(1)《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通知》(下称“《省选拔赛通知》”)(斯维尔证据5);(2)《“201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技术规范》(下称“《技术规范》”)(斯维尔证据7);(3)《“201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竞赛规程》(下称“《竞赛规程》”)(斯维尔证据11)。仔细查看和对比,广东省上述三份文件没有一个文件中明示依据《教育部赛项规程》而制定。可见,广东省教育厅上述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的三个文件均是其自行决定,广东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文件而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是在关键时候把教育部作为挡箭牌。

  2、国赛不包括省赛,国赛文件更没有要求省赛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

  (1)参赛队组成要求每省限报1队证明国赛不包括省赛

  《教育部赛项规定》第十七条“竞赛须知”的“参赛队组成”中明确规定“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1队,不跨校组队。”从《教育部赛项规程》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仅适用于国赛,并不适用于省赛,也没有要求省赛指定使用广联达的软件。教育厅在一审和上诉状中均声称省赛是为了“对接”国赛,“对接”本身也表明,省赛并不是国赛。从每个参赛省均制定自己的赛事技术规范和赛事规程等详细的赛事管理文件来看,国赛的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省赛,省赛是由每个参赛省自行组织的比赛。

  (2)广联达被指定独家供应商证书内容证明仅为国赛提供指定软件,不包括省赛范围

  广联达提交的证据15全国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证书,认定广联达为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器材供应商,为高职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提供比赛平台、软件、技术支持。有效期从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比赛结束。当年4月8日颁发。该证书也证明,指定广联达为供应商也是指国赛供应赛,而不包括省赛,并且有效期是从4月8日开始的,而广东省省赛却从4月1日就开始指定。

  3、从各省实际使用比赛软件的数据统计斯维尔占据一半来看,广东省教育厅必须依据教育部文件的说法也仅是一个借口,实际上是各省自行决定使用软件

  从参加2014年省级选拔赛的22个省份使用比赛软件的情况来看,有11个省份均允许使用斯维尔的软件,这11个省分别为广西、浙江、四川、河北、湖南、河南、贵州、江苏、安徽、福建和内蒙古。广联达提交的证据至少也证明江苏省和福建省允许使用斯维尔软件。有一半省份允许使用斯维尔软件的事实说明,广东省教育厅以教育部文件为由不允许使用斯维尔的软件在事实上也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证明广东省教育厅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的行为是其自行决定的行为,依据教育部文件指定的说法仅是借口而已。

  七、退一步,即使以教育部文件为依据并不能证明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第三人独家软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教育部文件从程序到实体均严重违法

  1、教育部文件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的程序严重混乱

  按照正常的合理程序,应该先招标,然后确定中标人,再签署合同,合同签订后再颁发供应商证书。而教育部整个程序都是混乱的。首先,没有走正式的招标程序而是自创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征集程序,征集程序中还存在专家组成人员包括住建部负责组织赛项的官员等一系列的问题。其次,教育部是先发公告,再颁发指定供应商证书,最后签署合作协议,并且,三者的生效日期都是不一致的。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第三人证据14《合作协议书》)(一审判决书第10页),教育部与广联达之间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协议书》于2014年4月15日才签署完毕和正式生效,但早在合同未生效之前的4月8日,国赛组委会办公室就向第三人颁发并认定第三人“为2014年国赛器材供应商,为高职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提供工程造价竞赛平台、软件、技术支持”的证书。而更荒唐的是,正如教育厅声称的在颁发证书之前就通过《教育部赛项规程》对外发布国赛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上述混乱和颠倒的程序事实也变相证明,教育部指定了广联达不仅缺乏严重的程序正当性,其限定交易的目的和结果都不具有正当合理性。

  2、《教育部赛项规程》实体内容直接违反关于行政垄断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教育厅所称其依据的教育部文件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的文件明显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相关配套规定。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广东省教育厅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的行为首先是法律适用错误,适用一个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低层级文件不能证明其合法性;其次,广东省教育厅本身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严重违法行为。

  斯维尔希望,法庭对广东省教育厅声称的依据文件《教育部赛项规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八、在省级选拔赛中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不仅是不必要的,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1、教育部组织类似的比赛实践证明使用多家软件完全具有可行性,规模更小的省赛更没有必要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

  教育部和住建部曾使用多家软件成功举办了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建筑工程技术技能比赛,详见原告证据18《教育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建筑工程技术技能比赛的通知》。一个全国级别的比赛使用多家软件都能顺利成功举办,一个规模较小的省级比赛使用多家软件更不会成为问题。该证据充分证明,教育部和住建部2011年中职组全国比赛中曾允许自由选择使用包括斯维尔在内的多家软件,并不影响大赛的举办,出现了多家共赢的局面,这也进一步证明,省级选拔赛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完全没有必要性,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2、省级赛项中不少省份允许使用两家软件参赛的事实也证明教育厅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使用两家软件是完全可行的

  2014年全国高职院校工程造价软件比赛22个省份选拔赛有11家省份允许使用斯维尔软件的事实也证明,使用多家软件是可行的,指定使用独家软件是不必要,也是不合理的。

  3、斯维尔软件功能更符合考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有违公平、公开和公正

  比赛的原则应是公开、公平和公正。斯维尔软件与广联达软件相比,斯维尔软件可以做到考试评判和考试结果与现场同步进行,能及时的公开考试结果信息,全自动化管理,不需要人为的干预,更能体现比赛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广联达软件无法做到考试结果与现场同步进行,并且,考试结果统计需要技术人员人为的干预,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不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4、允许考生选择使用自己最擅长的软件,起点更公平,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背离公平

  各参赛选手自由选择使用自己最熟悉和擅长的软件进行参赛,这样才能使所有参赛选手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进行竞争。而指定比赛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本身对平时不使用广联达软件的参赛方就是不公平,严重违反公平和公正原则。该指定行为不仅使平时教学没有使用指定软件的参赛方额外支付购买参赛软件和培训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使参赛选手在短时间内也难以达到非常熟练的程度,难以与平时使用指定软件的参赛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指定使用独家软件显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比赛原则。正如教育厅所言,本次比赛第二名和第三名平时使用的是斯维尔的软件,如果本次比赛也允许使用斯维尔的软件,也许他们就极有可能都比现在的名次更好。

  5、使用多家软件更符合多数院校和协会的意愿

  我们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及五家职业院校均书面表达了选拔赛使用包括斯维尔在内的多家软件的建议,并且多数是直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建议。可见,广东省选拔赛使用多家软件符合多数参赛院校的意愿和利益,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九、省教育厅指定独家软件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后果

  省教育厅在省级选拔赛中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的行为,具有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其主要表现如下:

  1、指定使用独家软件剥夺了参赛院校自由选择使用参赛软件的自主权。由于指定软件导致参赛院校无法自主选择比赛所使用的软件,无法选择使用参赛院校平时最擅长使用的软件。国家发改委查处的河北省交通厅和山东省交通厅两起行政垄断案件在指出其危害后果时,首先指明的就是严重侵犯了经营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自由选择权。

  2、指定使用独家软件排除和剥夺了斯维尔等同业竞争者参与提供赛事软件竞争的机会,与广联达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被非法排除出教育培训、考试所用的工程造价软件相关市场,人为地排除了行业的有效竞争。

  3、由于教育厅在省赛中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软件,行政性垄断的非法手段严重导致其他同类竞争者的产品被人为地非法地排除在参赛者购买的范围之外,并同时产生不良的传导效应,使职业学院更倾向于购买和使用广联达的商品和服务。这种后果已初步显现,已有个别高职院校在招标文件中因此指定购买广联达软件。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程造价与结构设计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下称“《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为GPCGD141156HG049F)指定购买广联达公司软件及相应系统。斯维尔公司已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给予了回复,不得已让招标人取消了相关软件部分的招标。见证据16《关于对<</SPAN>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程造价与结构设计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的异议函》和证据21《关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程造价与结构设计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4、指定使用独家软件使平时不使用广联达软件的参赛院校额外增加经济负担和额外的训练时间来熟悉指定软件,增加交易成本,损害终端用户利益。某些参赛院校平时不使用广联达软件,由于指定比赛软件为广联达软件,致使参赛院校为获得好成绩不得不提前购买广联达软件进行训练,既额外花费金钱,又因为不熟悉的软件多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5、指定独家软件使参赛者从比赛起点就丧失公平,从软件的熟悉程度来看,平时不使用指定软件的选手与平时使用指定软件的选手相比很明显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劣势。这种劣势完全是因为指定独家软件所致。

  6、比赛指定使用独家软件对职业院校及学生使用和选择软件产生较为单一的倾向性诱导作用,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适应社会多样化能力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

  7、指定独家软件会使被指定软件商通过非法的行政干预手段加强学生使用习惯和使用依赖性,并最终导致包括斯维尔公司在内的其他同类竞争者的产品份额不断下降,使其他竞争者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局面。使被指定软件供应商不断加强在工程造价软件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市场份额,使行业集中度越来越高,诱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更高。

  8、指定独家软件使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阻碍社会创新精神的培养,破坏竞争文化产生的基础。由于第三人是利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竞争,长此以往,将导致广联达无心关注产品和技术服务,最终会导致非法行政手段保护下的“劣币驱良币效应”,并将使消费者福利最终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制止行政垄断违法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斯维尔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两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魏士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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