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储备物资管理局五三六处(以下简称五三六处)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五三六处安全改造工程,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具体执行合同,施工到2008年由于材料上涨,当地协调关系不畅,中扶六分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当地建筑企业东杰公司,薛庆福作为东杰公司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由于2008年材料和人工上涨过快,国家对该工程价款进行调差,对于调差款分配及归属薛庆福与中扶公司发生纠纷。2014年4月24日薛庆福以实际是工人名义将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六分公司,五三六处起诉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法院,曹小明律师作为中扶公司代理人与薛庆福展开攻防。
一审判决结果对中扶公司不利,曹律师代理中扶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判决(2015)卫民初字第25号依然对中扶公司不利,曹律师继续代理中扶公司上诉,重审上诉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主持调解,薛庆福做出实质性让步,最终中扶公司与薛庆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