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北京时代凌宇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凌宇公司)的“望京研发创新基地B12一期项目3#研发楼室内精装修工程”,随后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北京华建都建筑公司,并签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华建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工程于2016年8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告建元公司迟迟不与华建都公司结算,业主单位时代凌宇公司也不与建元公司结算。由此三方起纠纷,华建都公司委托曹小明律师、吴丹律师将建元公司,时代凌宇公司起诉到朝阳法院。
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变更洽商,原被告无法就变更洽商价款达成一致,北京华建都公司起诉后申请对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摇号委托中元国际工程公司造价鉴定。在鉴定结论对华建都公司极为有利的情形下,华建都公司做出二十余万元让步,最终与建元公司,时代凌宇公司达成和解。2019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三方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一起持续三年的工程案纠纷和解结案。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