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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玲、叶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344   收藏[0]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民终2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玲,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浏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卓,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招术,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红玲因与上诉人叶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红玲上诉请求:1.改判叶卓自××××年××月××日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6000元,并一次性支付到18周岁,合计12960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由叶卓承担一半;2.判令叶卓将其所有的浏阳市恒大华府8栋8503房过户给李某所有;3、由叶卓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叶卓自李某出生之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生活费用都是李红玲一人承担,包括之后请李红玲母亲帮忙带小孩的费用。李某尚处于幼儿期,两岁已开始上幼儿园,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且李红玲为了照顾李某,无法正常上班。二、李红玲自怀孕6个月之后已经辞职,至今无房无车无任何收入来源,仅考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并不是律师。三、叶卓的儿子××××年××月在美国洛杉矶出生,叶卓已提交其儿子护照及居住证明,很有可能会全家移民,如果按月支付,李某的权益很有可能会得不到保障。四、叶卓名下有房产四套、进口沃尔沃越野车一台,在西南证券2015年4月至××××年××月包含工资在内收入就已有近100万元;拥有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42264170元;曾投资200万元成立湖南晨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占股100%并任法定代表人;现任湖南财富同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该公司注册资本10620万元;现系浏阳鑫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该企业占股41.3%;现系长沙兴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占股40%。还有一些财产不在叶卓名下。五、叶卓虽然也是上有老下有小,但他父母是公务员退休,并不像其所说的压力那么大,叶卓说要养其妻子,但其妻子的经济实力更胜于他。六、叶卓曾写下协议自愿为女儿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承诺并不是孤立的财产赠与条款,而是其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与子女抚养构成一个整体,互为前提和结果,该赠与约定是一个父亲基于愧疚或其他特殊心里对未成年子女在物质或经济上作出的补偿,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和目的性,应认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可随意撤销,以避免对未成年女儿的二次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女儿在成长期间的心理健康重塑。七、李某现已两岁半,至今未上户口,也无法购买保险,从出生到现在两岁半的花费较大,都是上诉人一人承担的。请求法院判决生活费的支付从李某出生之日起算。综上所述,李红玲认为其与叶卓在一起是被强迫的,生下女儿之后又被抛弃并另结新欢,尤其是2019年4月28日晚叶卓将女儿李某扔在李红玲老家屋外半小时之久,导致女儿李某反复高烧并留下严重心理阴影。叶卓的上述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为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请求支持李红玲的诉求。
叶卓辩称:一、叶卓的经济现状不好,无力承担过高的抚养费。1.叶卓现无工作,无经济收入。叶卓原在西南证券公司浏阳营业部工作,后因李红玲到公司吵闹,影响恶劣,于2019年4月辞职,至今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且无工资收入。2.叶卓名下财产说明。⑴现登记在叶卓名下有两处房产。一处为浏阳市恒大华府住房,该房为叶卓按揭贷款所购,每月需偿还4200元,现还在贷款期限内,为叶卓及妻儿唯一住房。一处为关口办事处长兴社区商住房,该房为叶卓父母出资所购,只是登记在叶卓名下,叶卓并非实际所有人,一直由其父母管理。叶卓并无多余房产供李红玲居住。⑵叶卓有沃尔沃汽车一台,该车已有8年多,现价值约10万元。⑶关于对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该债权本金2000多万元全部来源于他人,统一以叶卓的名义出借给长浏高速以赚取利息,叶卓本人并无资金投入,从叶卓的工作经历来看,也不可能有如此多的资金收入,叶卓不是该债权的实际所有人。且,现在该债权已经在强制执行阶段,根据长浏高速的实际情况,长浏高速所有资产(即拍卖长浏高速公路过路费所得)连优先债权都不足以支付,在叶卓名下的普通债权实现无望。即使将来有所分配,亦要归还他人。⑷关于工商登记与叶卓有关联的公司。其中湖南晨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有认缴出资,但并没有实际投资,成立后亦没有实际经营,已于2019年1月注销;湖南财富同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朋友开办的公司,叶卓曾挂名为其监事,但未实际履职,亦没有发放过工资,且已撤销;浏阳鑫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虽有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经营,从网上登记信息也可查到已有2年未提交企业年报,亦没有员工社保缴费,实际为空壳公司;长沙兴能投资有限公司,叶卓虽为股东,亦没有实际出资,且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已于2018年1月注销。以上公司均未给叶卓带来实际收入,反而给叶卓带来经济损失,否则叶卓也不会在西南证券公司上班。3.叶卓债务较多。现有债务有:恒大华府房屋按揭贷款,长沙银行贷款11万元,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40万元,这些债务都需要偿还并支付利息,现为每月支付利息都得另外借款。三、叶卓需抚养三子女,负担较重。叶卓与前妻生育有一女儿,现年6岁;与妻子生育有一子,现半岁。父母已经年老,需要照顾。抚养三子女及赡养父母都是叶卓的义务,亦需从各方面平衡对三子女及父母的照顾,如果一方占去较多,势必影响其他子女的生活,这显然不公平。如果按照李红玲的要求或者一审的判决,叶卓每月承担一个子女生活费4000元或6000元,再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那么一个月的抚养费至少2万,这显然与叶卓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叶卓的妻子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其父亲是大货车司机,母亲是家庭妇女,家庭经济条件并非富裕。叶卓父母虽有退休工资,但需照顾自己的身体,亦非叶卓的收入。四、叶卓无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亦无一次性支付的法律依据。另,叶卓小儿子出生在美国是因为当时与李红玲的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妻子负气出走至其美国亲戚处,并在美国生下小孩。但小儿子落户中国,是中国公民。全家没有经济能力移民,亦没有移民的计划。叶卓会履行对李某的抚养义务,亦会一直支付适当的抚养费。五、关于房屋赠与问题。因双方对女儿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李红玲吵闹影响叶卓的家庭和当时的工作,叶卓无奈与李红玲于2019年3月签订协议,本想借钱满足李红玲的要求,息事宁人,但之后李红玲还是不满足,加之叶卓本没有那个经济实力,故双方未履行,赠与未生效,李红玲不能以此再要求叶卓赠送房屋。根据叶卓的实际情况,恒大华府的房屋是叶卓与家人的唯一住房,李红玲要求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女儿没有法律依据。六、李红玲要求叶卓支付抚养费应从其起诉时起算。对于抚养费起算时间应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抚养费应从李红玲主张权利时即其起诉时起算。另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得知,即算要支付起诉之前的抚养费,其主张权利的主体亦应是小孩。况且本案中,一审起诉时李红玲并未要求起诉之前的抚养费,二审提出已经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应不予支持。七、李红玲曾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工作过,又通过法考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有获取经济收入的条件,亦应负担女儿一定的抚养费。八、子女的开支费用应是合理的、必须的,且与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匹配,与浏阳当地生活水平相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判决的每月4000元生活费以及李红玲要求的每月6000元,明显高出叶卓的经济能力,亦超出当地生活水平,应予以降低。综上,请求驳回李红玲的上诉请求,并对一审判决的生活费予以降低。
叶卓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叶卓按月支付李某生活费人民币2000元/月或发回重审;二、由李红玲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红玲到叶卓单位无理取闹,以小孩抚养要挟并拿走叶卓工作电脑造成不良影响,叶卓被迫辞职没有收入。叶卓每月需清偿农业银行房贷4200元/月(借款周期20年),尚欠长沙银行贷款债务110000元(利息2分/日),借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240万,需还利息14725元/月,现生活压力巨大。以上事实,叶卓已在一审中充分举证证实,该事实足以影响叶卓对负担本案抚养费的能力。二、一审法院判决叶卓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本案叶卓已经因为女方行为被迫辞职,没有工资收入来源,其次叶卓另有一子一女需要抚养,还需每月支付贷款、房贷等其他债务,一审法院没有综合考虑叶卓的负担能力、各子女的实际需要及浏阳市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抚养费数额,而认定可以适当提高李某的抚养标准,由叶卓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4000元不但违反上述规定而且判决不公正。4000元/月已经远远高出了浏阳平均生活水平,且目前女方将小孩放在乡下抚养,更不需要这么多钱抚养。三、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李红玲目前无房无固定收入,但李红玲已在××××年××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前是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未来的一年内,李红玲将成为一名正式律师在事务所工作并有固定的收入,且李红玲目前是未婚,未来她还会结婚,李红玲也将随其丈夫居住。综上,请求支持叶卓的诉讼请求。
李红玲辩称,叶卓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依据。1.李红玲与叶卓并不是像叶卓所说的两厢情愿,叶卓在强迫李红玲之前便有过两次强制猥亵,李红玲都十分明确拒绝了,之后李红玲至少三次要与叶卓断了关系,叶卓都不肯,半夜敲门、从一个地方跟到另一个地方等纠缠不休。2.李红玲怀孕生子与叶卓商量过,双方都同意生下小孩,不是叶卓所说的李红玲一意孤行坚持生下孩子,李红玲怀孕一个月后便告诉了叶卓自己怀孕的消息,时间是2016年10月25日下午,地点是西南证券的地下停车场,在叶卓开了别人的宝马3系车上,当时叶卓明确说了让李红玲先生孩子等他两年,2017年1月21日还曾短信说希望留下这个孩子,之后也是叶卓一直照顾李红玲怀孕至生产,只是出生之后发现是个女孩,而叶卓又认识了家底雄厚的现任妻子才突然要分手的。3.叶卓现仍在西南证券,职务是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是:S125041907001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叶卓与李红玲曾是同事,叶卓此前作为销售总监,有单独的办公室,公司也为其配备了电脑,公司有自己的开户系统,重要的客户资料由公司自己的系统维护,叶卓的小电脑是其用来自己炒股的,而公司有明文规定,内部员工均不得进行证券交易。李红玲拿走叶卓的电脑是因为叶卓打伤了李红玲的右手。4.公司领导并没有让叶卓辞职,叶卓的离职原因是公司的客户经理的提成从30%降为15%,而证券经纪人却是50%的提成,于是叶卓自己主动申请从客户经理转为经纪人,但收入却翻倍。叶卓的月收入平均2-3万,也就是说叶卓的客户月交易佣金产生6-7万时,以前的提成是30%,可以拿到2万元工资;如果降到15%的话,只能拿1万元工资;但经纪人的提成却是50%,所以叶卓选择从客户经理转为经纪人,可拿到3.3万元。5.叶卓虽然是按揭买的房子,但这是一种相较于全款买房更好的理财方式,其沃尔沃越野车8年前买的时候市价应该是60-70万元,叶卓每到法定假日都是出国旅游,不至于像他说的那么拮据。而且叶卓与李红玲在一起那两年,李红玲从未问叶卓要过任何钱财和礼物,叶卓也从未给过。综上,叶卓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过高是不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子女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比例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6.叶卓除了四套房产、进口越野车、高额工资收入、诸多公司,还有42264170元的债权【叶卓与长浏高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长沙中院于2019年5月24日判决,文书编号为:(2019)湘01民初33号,此债权已于2019年7月15日移至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编号为:(2019)湘01执1503号之一】。叶卓与前妻离婚时净身出户的那部分财产(叶卓将长沙全款购买的房子给前妻,前妻家底雄厚,未必会要叶卓抚养他们的婚生女儿),而其现任妻子家底更雄厚,婚生儿子选在美国洛杉矶出生,全家准备移民,所以叶卓现在的家庭并不是需要他一个人负担的情形,叶卓与现任妻子各自的父母都积累了很多的资产,叶卓的父母都是公务员退休,有退休工资,福利待遇也好。7.李红玲无房无车,无收入来源,这两年多,而叶卓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李红玲一个人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积蓄已全部花光。孩子小花费大,李红玲一人独自照顾孩子非常艰辛。8.叶卓几次三番到李红玲实习律所吵,并威胁律所导致李红玲失去工作机会。叶卓利用家族势力逼着李红玲签和解协议致使李红玲在生活各方面没有喘息的机会。9.至于叶卓说李红玲以后会随丈夫居住是尚未可知的事,叶卓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不能将自己的小孩抚养寄托于未来一个不确定的人和房子上,而叶卓是有经济实力给李某好一点的生活条件。综上,叶卓曾强迫李红玲,由于李红玲怠于主张权益,叶卓已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但叶卓把女儿李某扔在黑漆漆的乡下大门口不管不顾,其应付出代价,应向孩子及母亲道歉,请法院维护非婚生女儿李某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公正,以及法外人情。
李红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非婚生女儿李某由叶卓抚养至独立生活或由李红玲抚养至独立生活,叶卓每月支付生活费6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支付一半,将恒大华府8栋8503房产划给李某;2.叶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5月,李红玲与叶卓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环府路营业部工作时相识,李红玲未婚,叶卓当时已婚。2016年4月10日,参加完公司组织的活动后,叶卓在送李红玲回家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叶卓与李红玲保持不公开的恋情关系,李红玲因此怀孕。××××年××月××日,李红玲在长沙乐好妇产医院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李某出生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叶卓帮助抚养至九个月大。此后,双方因结婚及小孩抚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李红玲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叶卓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环府路营业部工作时月薪近万元,其名下有二处房产登记记录,其中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8栋的住宅建筑面积153.93平方米,浏阳市关口办事处长兴社区002号商住房建筑面积133.47平方米;叶卓曾于2018年12月以单独债权人名义起诉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偿还民间借贷借款,因涉案金额超过一审法院受案范围被裁定驳回。此外,叶卓还在湖南财富同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浏阳鑫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任职监事或参与经营。叶卓于××××年结婚,于××××年××月生育一女,2017年11月离婚,女儿随女方生活,于2018年8月再婚,××××年××月生育一子。李红玲目前无固定工作收入,无房产登记记录,李某现由李红玲带养,随李红玲家属生活。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表、结婚证、民事裁定书等。
一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李红玲、叶卓同居期间所生小孩李某出生后,李红玲一直在抚养,且目前年仅二岁多,随李红玲家属生活,为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李某由李红玲抚养为宜。考虑到叶卓经济条件较好,李红玲目前无房、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小孩李某的抚养费标准,一审法院确定由叶卓每月支付小孩李某的生活费为人民币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女孩李某由李红玲抚养至独立生活,叶卓自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人民币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有效票据承担一半。上述给付内容均限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费用。二、驳回李红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红玲负担。
二审期间,李红玲提交证据如下:调查令回执,拟证明叶卓2015-2019年的工资及收入情况,其有能力支付女儿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叶卓质证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但2019年4月叶卓已经辞职,且有另外两个小孩要抚养,现处于失业状态,无力承担小孩李某4000元每月的生活费。2019年的实发工资包括了2018的提成。本院认定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叶卓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1.西南证券公司浏阳营业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朝阳社区出具的证明,3.社保单(浏阳社保征缴管理中心),4.失业登记证(浏阳社保局),拟证明叶卓已于2019年4月与原工作单位西南证券公司浏阳营业部解除劳动关系,现处于失业状态,无工资收入。证据二:机动车行驶证,拟证明叶卓名下小汽车已有8年多,价值不高。证据三:1.湖南晨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注销;2.长沙兴能投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该公司已于2018年1月注销;3.湖南财富同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叶卓不是该公司股东,现已不是该公司监事;4.浏阳鑫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证明,拟证明叶卓未在该企业获取过任何报酬或分红。证据四: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拟证明登记在叶卓名下位于浏阳恒大华府的房屋系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每月需偿还按揭贷款4200元,偿还期限至2031年7月。李红玲质证如下:对证据一1:合法性无异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一2、3、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叶卓辞职的原因是工资变低,准备去另外一家公司任职,但是这一事实我还不能确定,且证据一4只是行政管理,不代表其现在失业状态。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车辆贬值是自然过程,车辆的价值应当有相关权威部门评估,而不是其自己评估,且与我无关。对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是公示网打印的,叶卓认为其没有出资、公司已注销,其应当提供工商内档等资料予以证明,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贷款只提供了合同,并未提供实际偿还贷款的支付凭证,及发放贷款的借款、借据,该贷款是否实际发放或偿还并不清楚。本院认定如下:对上述证据一2、3、4及证据二、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据一不能达到叶卓的证明目的。
叶卓补充提交证据:证据一:1、叶卓与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协议3份,借款借据3份;2、叶卓作为代持人付给其他人利息的明细表及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付息时间为××××年××月13日及2014年2月10日两个月,拟证明叶卓只是代持人,根本没有经济实力和能力赚到那么多钱,总额2440万的借款可以根据每次付款明细和银行对账单对应到相应的人,叶卓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在浏阳市人民法院拍卖长浏公司经营权后,由于资不抵债,长浏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此笔借款作为普通债权,可能无法追回。证据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信息查询单:1、湖南晨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该公司已于2019.1.9注销;2、长沙兴能投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单,拟证明该公司已于2018.1.4注销;3、浏阳鑫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叶卓不再是该公司股东,没有持有任何股份及职务;4、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叶卓没有任何企业持股和单位任职,全网都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登记数据。李红玲质证如下:证据一1,对借款协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其借给长浏高速的钱的三性也没有异议;证据一2,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提供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流水,有理由相信是叶卓事后补的。证据二:上述公司情况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过证据且经过质证,我方不予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上述证据一1、证据二的真实性予认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红玲主张应由叶卓将其名下恒大华府房屋过户给女儿李某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叶卓支付女儿李某每月生活费4000元是否妥当。李红玲上诉主张应由叶卓从××××年××月××日起支付李某每月6000元的生活费,但其并未在一审主张××××年××月××日起至一审起诉时止的生活费,二审对此不予审理。关于李某每月生活费的支付标准,李红玲主张为6000元,而叶卓主张其已从原单位辞职没有收入来源,只能支付2000元。本院认为,仅从李红玲提交的叶卓2015年至2019年工资收入情况来看,考虑到李红玲目前没有住房及固定收入,为有利于李某的健康成长,从照顾女儿李某权益的角度出发,一审适当提高标准确定由叶卓每月支付李某4000元生活费并无不妥,叶卓主张其已辞职没有收入来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红玲、叶卓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红玲负担40元,由上诉人叶卓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阳华
审判员  李 芳
审判员  欧旭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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