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8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云华,绰号“小红军”,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天全县人,捕前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2007年9月17日,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贵强,曾用名唐武根,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天全县人,捕前住四川省天全县。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超,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德辉,男,1964年10月l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天全县人,捕前住四川省天全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永富,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捕前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书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志远,绰号“李老二”,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侯审。2019年12月25日,四川省雅安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兵,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登高(绰号:罗老三),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侯审。2019年12月25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洋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一部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唐贵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徐德辉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邓永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李志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罗登高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经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翔文、李宝林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云华及其辩护人郭凤林、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贵强及其辩护人胡超、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德辉及其辩护人张勇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永富及其辩护人彭书洋、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志远及其辩护人钟兵、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登高及其辩护人洋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李云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
2018年以来,李云华从石棉、天全等地购入野生动物制品黑熊、林麝、马鹿后,在邛崃、雅安、乐山等地出售,获取违法所得80000余元。
2019年7月4日,公安民警在李云华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家中查获相关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熊掌、熊肉、熊胆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个体9只,每只价值32000元,共288000元;疑似鹿角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1只,价值3000元;疑似麝香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1只,价值24000元。以上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为315000元。
二、唐贵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1.2019年6月,唐贵强以6000元价格从徐德辉处购买黑熊1只后,出售给李云华,并收取10000元。
2.2018年至2019年,唐贵强从他人处购买疑似野生动物林麝制品后带回家中藏匿。
2019年7月6日,公安民警在唐贵强家中查获相关野生动物制品、猎枪2支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个体4只,每只价值24000元,共96000元。查获的2支枪支分别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和能发射制式1956年式7.62mm步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均具有杀伤力。
三、徐德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
2019年6月,徐德辉在天全县小河乡白沙河检查站附近搭沟岩(小地名)处,发现一只黑熊失足掉下山沟受伤,遂用石块连续砸黑熊并致其死亡。后,徐德辉以6000元将该黑熊出售给唐贵强。
2018年下半年,徐德辉从他人处购买鹿血、鹿肉等野生动物制品,藏于天全县家中。2019年7月9日,公安民警在徐德辉家中查获相关野生动物肉制品。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鹿血、肉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价值12000元。
四、邓永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
1.2019年5月,邓永富分别向蒲江“三鑫名苑”、名山“化城山庄”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熊肉共30余斤,并收取1510元。
2.2019年6月,邓永富向李云华购买熊牙4颗,并付款600元。
2019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在邓永富家中查获相关野生动物制。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鹿鞭1根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价值24000元;疑似野生动物制品鹿鞭1根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价值24000元。以上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为48000元。
五、李志远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事实
1.2019年,李志远从李云华处购买熊肉卖给骆某以及通过任某、罗某将部分熊肉出售给李某2。
2.2014年,李志远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等材料自行制造枪支1支后,通过杨某2以300元价格出售给周某。
2019年7月8日,公安民警在李志远家中查获相关野生动物肉制品。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肉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个体2只,价值64000元。2019年7月25日,公安民警在周某家中查获射钉枪1支、射钉弹80颗。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六、罗登高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
2018年至2019年,罗登高从李云华处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熊掌、熊胆、麝香等用于食用,并通过微信支付30000元。
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罗登高家中查获相关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鹿鞭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价值12000元。
2019年7月4日至22日,李云华、唐贵强、李志远、徐德辉、罗登高、邓永富先后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唐贵强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其持有枪支的事实前,主动将自己藏匿的2支枪支上交给公安民警。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志远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天全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事实。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李云华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唐贵强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徐德辉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邓永富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李志远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罗登高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唐贵强、徐德辉、李志远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唐贵强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系自首;李志远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系自首;李志远到案后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云华赔偿公益赔偿金315000元;被告唐贵强赔偿公益赔偿金98400元,被告李志远赔偿公益赔偿金64000元;被告徐德辉赔偿公益赔偿金54400元;被告罗登高赔偿公益赔偿金12000元;被告邓永富赔偿公益赔偿金63680元。2.判令被告李云华、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唐贵强、徐德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雅安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李云华被抓获归案,在李云华家中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在李云华家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9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1只,总价值315000元。7月6日,唐贵强被抓获归案,在唐贵强家中查获野生动物制品若干以及自制猎枪2把,子弹17发及其他猎捕工具。经鉴定,在唐贵强家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4只,“三有动物”毛冠鹿1只,总价值98400元。7月8日,李志远被抓获归案,在李志远家查获野生动物制品若干。经鉴定,在李志远家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2只,总价值64000元。7月9日,徐德辉被抓获归案,在徐德辉家中查获野生动物制品若干。经鉴定,在徐德辉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1只,“三有保护动物”小麂1只,总价值54400元。7月18日,罗登高被抓获归案,在罗登高家查获野生动物制品一件。经鉴定,在罗登高家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1只,总价值12000元。7月22日,邓永富被抓获归案,在邓永富家查获野生动物制品若干。经鉴定,在邓永富家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1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1只,“三有保护动物”灰椋鸟2只,石鸡4只,总价值63680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云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指控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为315000元无异议,但提出:1.未卖过麝香给罗登高;2.未从唐贵强处买过熊;3.未向何某出售野生动物制品;4.只卖过一只熊掌给廖某;5.从汪某处所购的麝香为假麝香;6.有7只黑熊是从养殖场所购;7.家中查获的鹿角为唐贵强所赠;8.李云华具有坦白、家庭经济困难、其家属主动代其缴纳了部分罚金等情节;9.本案应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云华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贵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唐贵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唐贵强具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3.建议对唐贵强的刑期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唐贵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德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徐德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徐德辉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永富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邓永富所购野生动物制品绝大部分用于自己食用,情节相对较轻;2.邓永富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邓永富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志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李志远所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系自首;2.李志远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李志远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登高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1.罗登高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系用于食用,主观恶性较小;2.罗登高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主动预缴罚金、主动缴纳公益赔偿金、平时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对罗登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罗登高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一、李云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罗登高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
2018年以来,李云华从石棉、天全等地购入野生动物制品黑熊、林麝、马鹿后,在邛崃、雅安、乐山等地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李云华从汪某(已起诉)处购买麝香1枚,并支付现金约9000元。
2.2019年6月,李云华先后两次从彭某1(已判决)处购买熊掌8只,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6500元。
3.2019年6月,李云华从唐贵强处购买黑熊1只,并通过微信支付10000元。
4.2018年5、6月,李云华通过何某(另案处理)向李某1(另案)出售熊肉270斤,并通过微信收取5600元。
5.2019年3月初,李云华通过何某向杨某3(另案处理)出售熊掌2只、熊肉10余斤,并通过微信收取4750元。
6.2019年6月,李云华向胡某(另案处理)出售熊胆1枚,并通过微信收取1600元。
7.2019年,李云华先后两次向李志远出售熊肉60余斤,并通过微信收取1200元。
8.2019年6月,李云华向邓永富出售熊牙4颗,并收取现金600元。
9.2018年至2019年,李云华先后两次向廖某(另案处理)出售熊掌2只,并通过微信收取3600元。
10.2018年至2019年,李云华先后多次向罗登高出售熊掌、熊胆、麝香等,并通过微信收取30000元。
2019年7月4日,公安民警在李云华家中查获了疑似熊掌17只、疑似熊肉26块、疑似熊胆干货60个、疑似熊胆鲜货11个、疑似麝香1个、疑似熊牙7颗、疑似猪肉2个、疑似牛鞭鲜货4个、疑似熊鞭鲜货2个、疑似牛胆鲜货2个、动物带肉骨头2块、鹿角1只、疑似熊膀胱3个、疑似熊肥肉1块等物品。经鉴定,从李云华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52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学名:Selenaretosthibetanus)制品,涉及黑熊9只,黑熊制品价值共288000元;1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鹿(学名:Cervuselaphus)制品,涉及马鹿1只,该制品价值为3000元;1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学名:Moschusberezovskii)制品,涉及林麝1只,该制品价值为24000元。
2019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在罗登高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鹿鞭1根。经鉴定,罗登高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鹿鞭1根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学名:Rusaunicolor)制品,涉及水鹿1只,价值12000元。
二、徐德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
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徐德辉从他人处购买鹿血、鹿肉等野生动物制品,藏于天全县家中。
2.2019年6月,徐德辉在天全县×××搭沟岩(小地名)处,发现一只黑熊失足掉下山沟受伤,遂用石块连续砸黑熊并致其死亡。后,徐德辉以6000元将该黑熊出售给被告人唐贵强。
2019年7月9日,公安民警在徐德辉家中查获了疑似野生动物制品25袋。经鉴定,在徐德辉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5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学名:Rusaunicolor)制品,涉及水鹿1头,该制品价值12000元;2件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学名:Muntiacusreevesi)制品,涉及小麂1只,该小麂制品价值为2400元。
三、唐贵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1.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唐贵强从他人处购买疑似野生动物林麝制品后带回家中藏匿。
2.2019年6月,唐贵强以6000元价格将徐德辉杀死的该只黑熊买回后运回天全县自己家中,并与李云华联系将该只黑熊出售给李云华。第二天一早,唐贵强便将该只黑熊从天全县运至雅安市雨城区李云华家中将该只黑熊卖给李云华,并通过微信收取10000元。
3.唐贵强曾为了打松鼠便将自己所有的几发子弹、手刹轮、木材等物品交给唐某1(已去世),并让唐某1为其制造一把枪。唐某1将枪制造好后交给唐贵强,唐贵强便将该枪支放在自己家中。后唐某1告诉唐贵强有把小枪,唐贵强便让唐某1将该枪给自己试试,唐某1便将该枪交给唐贵强。因唐贵强拿到枪后发现该枪没有枪托,便让唐某1帮做枪托,枪托做好后,唐贵强上山看林子时经常带上该枪。
2019年7月6日,公安民警在唐贵强家中查获了疑似野生动物制品7块、猎枪2把等物品。经鉴定,从唐贵强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6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学名:Moschusberezovskii)制品,涉及林麝4只,林麝制品价值共计96000元;1件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学名:Elaphoduscephalophus)制品,涉及毛冠鹿1只,该制品价值为2400元。在唐贵强家中查获的枪支2支分别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和能发射制式1956年式7.62mm步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均具有杀伤力。
四、邓永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实
1.2019年5月,邓永富分别将野生动物制品熊肉运到“三鑫茗苑”、“化城山庄”出售,共计出售熊肉30余斤,并收取1510元。
2.2019年6月,邓永富向李云华购买熊牙4颗,并支付现金600元。
2019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在邓永富家中查获疑似野生动物制品10件等物品。经鉴定,在邓永富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1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学名:Moschusberezovskii)制品,涉及林麝1只,该制品价值24000元;1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梅花鹿(学名:Cervusnippon)制品,涉及梅花鹿1只,该制品价值24000元;4件为国家“三有”动物石鸡(学名:Alectorischukar),涉及石鸡4只,石鸡制品价值为3200元;2件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灰椋鸟(注:鉴定意见的学名:Alectorischukar,但实际学名应为Sturnuscineraceus),涉及灰椋鸟2只,灰椋鸟制品价值为480元。
五、李志远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事实
1.2019年年初,李志远以1200元的价格从李云华处购买熊肉40余斤,又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天全人骆某(身份待查)。
2.2019年6月底,李志远向李云华购买熊肉约20斤后,通过任某(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将部分熊肉出售给李某2(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收取2060元。
3.2014年,因杨某2(另案处理)询问李志远是否有枪支出售,李志远便表示可改装枪支。后李志远在天全县城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等材料自行制造枪支1支后,通过杨某2介绍以300元价格出售给周某(另案处理)。
2019年7月8日,公安民警在李志远家中查获疑似鹿肉3包,疑似熊肉3块。经鉴定,在李志远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中3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学名:Selenaretosthibetanus)制品,涉及黑熊2只,黑熊制品价值共计64000元。
2019年7月25日,天全县公安局在周某家中查获射钉枪1支、射钉弹80颗。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19年7月4日至22日,李云华、唐贵强、李志远、徐德辉、罗登高、邓永富先后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唐贵强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其持有枪支的事实前,主动将自己藏匿的2支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志远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事实;李志远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李某3非法狩猎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对李某3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020年6月28日,罗登高主动缴纳了公益赔偿金12000元、预缴了罚金20000元,邓永富通过家属预缴了罚金20000元;2020年6月29日,李云华通过家属主动预缴了罚金20000元,唐贵强通过家属预缴了罚金40000元。
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分别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的到案的情况。
2.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身份信息,证实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的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9月17日,李云华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彭某1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
4.公告,证实2020年3月5日,检察机关对本案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公告的情况。
5.罚没票据,证实罗登高主动缴纳了公益赔偿金12000元、预缴了罚金20000元,邓永富通过家属预缴了罚金20000元;2020年6月29日,李云华通过家属预缴了罚金20000元,唐贵强通过家属预缴了罚金40000元。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经李志远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对李某3涉嫌非法狩猎案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
7.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证实李云华、邓永富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交易情况;唐贵强将出售麝香后的钱转给“保安老婆”的情况;罗登高从李云华处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
8.费用报销单、送(销)货单,证实邓永富向蒲江县成佳镇三鑫茗苑农家乐送货的情况,其中2019年6月11日送了14斤熊肉,每斤45元,共计630元。
9.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从李云华、唐贵强、李志远、徐德辉、邓永富、罗登高家进行搜查、现场勘验以及查获相关野生动物制品、枪支、猎夹等物品的情况。
10.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资料,证实公安民警从周某家中查获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一盒。
11.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报告、鉴定聘请书、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杨某1的当庭陈述,证实经四川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鉴定、天全县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从李云华家中查获135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52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学名:Selenaretosthibetanus)制品,涉及黑熊9只,黑熊制品价值共288000元;1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鹿制品,涉及马鹿1只,该制品价值为3000元;1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学名:Moschusberezovskii)制品,涉及林麝1只,该制品价值为24000元。从李志远家中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6件中,3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学名:Selenaretosthibetanus)制品,涉及黑熊2只,该熊肉制品的价值为64000元。从唐贵强家中查获的9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中,6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学名:Moschusberezovskii)制品,涉及林麝4只,林麝制品价值共计96000元;1件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学名:Elaphoduscephalophus)制品,涉及毛冠鹿1只,该制品价值为2400元。从徐德辉家中查获的25件动物制品中,5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学名:Rusaunicolor)制品,涉及水鹿1只,该水鹿制品的价值为12000元;1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学名:Naemorhedusgoral)制品,涉及斑羚1只,该斑羚制品的价值为40000元;2件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学名:Muntiacusreevesi)制品,涉及小麂1只,该小麂制品的价值为2400元。从邓永富家中查获的10件动物制品中,1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学名:Moschusberezovskii)制品,涉及林麝1只,该林麝制品的价值为24000元;1件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学名:Cervusnippon)制品,涉及梅花鹿1只,该梅花鹿制品的价值为24000元;4件为国家“三有”动物石鸡(学名:Alectorischukar),涉及石鸡4只,该石鸡制品的价值为3200元;2件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灰椋鸟(学名:Alectorischukar),涉及灰椋鸟2只,该灰椋鸟制品的价值为480元。从罗登高处查获的动物制品1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学名:Rusaunicolor)制品,涉及水鹿1只,该水鹿制品的价值为12000元。
12.鉴定委托书、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从周某家中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从唐贵强家中查获的两支枪支中,一支为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一支为能够发射制式1956年式7.62mm步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13.证人何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5月,何某介绍李云华卖了270斤熊肉给李某1,后李某1于2019年1月30日将买熊肉的60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何某,何某在提取400元好处费后,将剩余的56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李云华。2019年3月,杨某3联系何某购买熊胆,何某便联系李云华,李云华表示有1个熊胆,之后李云华将熊胆和熊肉一起交给何某,由何某出面将熊胆和熊肉卖给杨某3,杨某3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何某5600元,何某在抽取850元的介绍费后,将剩余的钱全部转给了李云华。
14.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杨某3从何某处购买了熊掌2只、熊肉10斤左右,并支付了5500元或5600元的现金。
15.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中旬,彭某1卖了4只熊掌给李云华,收取了10000元。2019年6月底,彭某1再次卖了4只熊掌给李云华,收取了6500元。
16.证人任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6月28日,罗某让李志远帮买野味,并微信转给李志远3400元。后任某从李志远处购买了野猪肉和熊肉,再转卖给罗某,其中熊肉共20斤,野猪肉共53斤,任某共支付了李志远2060元现金。
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李某2电话联系罗某表示欲购买野味,罗某便与任某联系,后任某表示有野猪肉、熊肉、麂子肉,并让罗某转3400元,罗某通过微信转给任某3400元后任某便按照罗某提供的信息送货。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李某2电话联系罗某让罗某帮找点野味,罗某表示同意。2019年7月1日,罗某让李某2发微信位置,以便于送货,后一黑色轿车便将野味送给了李某2。罗某曾告诉李某2有熊肉和野猪肉。
19.证人廖某、张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车辆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证实张某系廖某妻子、刘某系廖某前妻;廖某于2018年在李云华处购买熊掌1只,并于2018年9月30日微信支付李云华1600元;2019年在李云华处购买了熊掌1只,并于2019年7月1日微信支付李云华2000元。
20.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李云华从汪某处购买过一个麝香,价格是360元/克,麝香共26克,大约卖了9500元。
21.证人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证实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也在该养殖场上班,该养殖场主要经营黑熊胆粉。李云华曾到该养殖场拿过胆粉,但没有买过熊肉、熊掌。经混合辨认,晓某辨认出李云华。
2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从2017年7月开始在成都市崇州市×××安宁养殖场工作。养殖场养殖黑熊用于提取胆汁,取胆汁后制作胆粉出售。养殖场没有出售过黑熊和熊制品。养殖场死熊的处理要报林业部门后再进行无害化处理。
2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4系成都安宁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5的女儿。该熊场只能经营胆汁、胆粉,死亡的熊就会将其打成骨粉喂熊。
24.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谢某1的丈夫严某是汉隆家禽养殖场的法人代表并负责养殖场日常工作,谢某1在双流海鲜购物广场门面上搞销售。有一个雅安李姓客户,其微信名为“等待”、微信号为“wx×××22”。2019年4月1日谢某1发了4只鹿茸、6根鹿鞭给该客户,2019年4月24日谢某1发了6根梅花鹿鞭给该客户。
2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初,胡某从李云华处购买过熊胆1个,并通过微信支付了李云华600元。
26.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罗登高系方某侄女婿;两年前因方某需要麝香,罗登高便给过方某一点麝香。
27.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靳某是名山化城庄园管理财务、后勤人员;2019年7月初,靳某微信联系邓永富购买熊肉、竹鸡,并让邓永富将熊肉和竹鸡送到庄园。2019年7月5日邓永富送了十多斤熊肉和20只竹鸡到庄园,熊肉50元/斤、竹鸡20元/只,总共1280元。
2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是化城庄园当厨师;2019年7月5日,邓永富给化城庄园送过十多斤熊肉、20只竹鸡。
30.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唐某2是化城庄园员工。2019年7月初邓永富给化城庄园送了20只竹鸡、十多斤熊肉,总共1280元。
2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是三鑫名苑的老板,2019年5月邓永富向三鑫庄园送过野猪肉、竹鸡,2019年6月11日邓永富向三鑫名苑送过千佛菌、香猪、野猪肉。
30.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彭某2在三鑫名苑上班;2019年6月邓永富向三鑫名苑送过竹鸡20只、熊肉14斤等物品。
31.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左右至6月底韦某在三鑫名苑做厨师;2019年5月1日上午,一个送货的人到三鑫名苑送货,有竹鸡、鹿肉、野猪、熊肉。
3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是通联冻品的法人代表,通联冻品主要经营野鸭、野鸡、野猪、竹鸡等野生动物活体及制品。邓永富在陈某2处购买过竹鸡、野鸡、野鸭、梅花鹿肉。
33.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李云华系李某6父亲,李某6在乐山市上班;2019年3月13日,李云华曾让李某6带个包裹给王某。李云华告诉李某6包裹内的是熊胆。
34.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年底,周某向杨某2提出想买射钉枪,问杨某2能否买到射钉枪,杨某2表示可以帮问一下。后杨某2告诉周某其有一个亲戚在做射钉枪,并与对方联系,在电话里杨某2和对方讲好射钉枪的价格为300元一支。二人到对方家中后,对方拿了一支黑色的射钉枪交给杨某2,周某接到枪后就将300元付给了对方,在进行试枪后,对方又给了一盒射钉弹给周某。
3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杨某2曾介绍周某到李志远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黑色射钉枪。
36.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耿某系天全实价电动工具行老板,主要修理、买卖电动工具、销售五金材料;李志远曾在耿某处购买过射钉器。
37.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谢某2系天全县万邦机电的老板;2014年左右李志远在谢某2处购买过一根无缝钢管。
38.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杨某4系天全县小河乡关家村支部书记;万某系该村村民,2019年3月万某因家中失火被烧死了。
39.被告人李云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三、四月份,李云华从汪某处购买了1个麝香,支付了汪某9000元。2019年6月,李云华从彭某1处购买了熊掌8只、熊肉、熊胆、熊鞭等,共支付了彭某1×××16500元。2018年五、六月份,李云华经何某介绍卖了270斤熊肉到邛崃水口,并通过微信收取了5600元。2019年6月左右,李云华向胡某出售熊胆1枚,并通过微信收取了1600元,后来胡某将该熊胆退给了李云华,李云华退给了胡某现金1600元。2019年6月,李云华向廖某出售熊掌1只。2019年6月,李云华向邓永富出售熊牙4颗,并收取现金600元。2019年6月,李云华向李志远出售熊肉30斤。
40.被告人唐贵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8年,唐贵强卖了四只鹿角给李云华,一共卖了五六百元;2019年6月,唐贵强以8500元的价格从徐德辉处购买一只熊后,以10000元的价格又将该熊卖给了李云华,李云华通过微信支付了徐德辉10000元。唐贵强和杨某5曾一起捡到过麝香,并将麝香卖给了李云华。经混合辨认,唐贵强辨认出所购买并出售给李云华的熊为黑熊。
41.被告人徐德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9年6月徐德辉在白沙河搭沟岩(小地名)养蜜蜂的时候,发现了一只受伤的熊,徐德辉便用石头将该熊砸死,并将该熊卖给了唐贵强,唐贵强支付了徐德辉6000元。徐德辉还从他人处购买了一瓶鹿血,徐德辉自己捡到过鹿肉,万某曾送给邓永富斑羚、小麂肉。经混合辨认,徐德辉辨认出所杀害并出售给唐贵强的熊为黑熊。
42.被告人李志远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截图,证实李志远又叫“李老二”。2019年正月间,因骆某要购买40斤熊肉,李志远便以1200元的价格从李云华处购得熊肉后,再以1500元的价格将熊肉卖给了骆某。2019年6月28日,有人电话联系李志远欲购买野猪肉和熊肉,李志远便和李云华联系,后李云华将熊肉和野猪肉交给了李志远,李志远将野猪肉和熊肉交给对方后,对方支付了李志远2060元。
2014年前后,杨某2因其朋友要买射钉枪便问李志远有没有射钉枪,李志远表示可以改装。后李志远便到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两盒空包弹,到管材店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回家进行改装。几天后,杨某2带着一个小伙子到李志远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改装后的射钉枪买走。
43.被告人罗登高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罗登高在李云华处购买了2只熊掌、二三十克麝香,罗登高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6日、27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10000元、2000元给李云华,其中2只熊掌是10000元,麝香是三四百元一克。2018年前后,罗登高花了10000元在李云华处购买了两三个熊胆。2019年罗登高在李云华处购买了两斤多鹿茸,并微信支付了李云华7500元。2019年4月5日,罗登高在李云华处购买了4根鹿鞭,并微信支付了李云华10020元。罗登高从李云华处购买了2根鹿鞭,并于2019年3月28日微信支付李云华5700元。罗登高从李云华处购买了1只鹿茸,并于2019年3月17日微信支付李云华4370元。罗登高从李云华处购买了三个鲜货熊胆,并于2019年1月21日微信支付了李云华8000元。罗登高从李云华处所购买的熊掌、熊胆、鹿鞭等有些用于自己食用,有些送给了亲友。
44.被告人邓永富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6月,邓永富从李云华处购买过4颗熊牙,并支付了李云华600元。2019年5月1日、6月11日,邓永富向蒲江“三鑫名苑”出售野鸡、野猪肉、鹿肉、竹鸡、熊肉,2019年5月1日送的熊肉有十多斤,2019年6月11日送的熊肉有十多斤,以上野味都是邓永富在青石桥联系野味店买的人工繁殖的野味,熊肉是狗肉冒充的,竹鸡是鹧鸪冒充的,鹿肉是狗肉和驴肉冒充的;2019年7月,邓永富向名山“化诚庄园”出售竹鸡和熊肉,但都是青石桥联系野味店买的鹧鸪和狗肉。邓永富家中查获的马鹿、林麝、梅花鹿的鞭制品都是在成都中药材店购买的,邓永富家中查获的石鸡、灰椋鸟都是在陈某2处购买的,陈某2是将这些东西当成竹鸡和鹧鸪卖给邓永富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是否应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问题。经查,2019年6月,被告人徐德辉在天全县小河乡白沙河检查站附近搭沟岩(小地名)处,发现一只黑熊失足掉下山沟受伤,遂用石块连续砸黑熊并致其死亡。后,徐德辉以6000元将该黑熊出售给被告人唐贵强,后唐贵强又以10000元的价格将熊卖给了李云华。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因此,上述事实中的黑熊虽为死体,但其为野生动物的整体,因此应认定该黑熊死体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动物制品。
(二)关于公益赔偿金的赔偿范围的问题。公益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与各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一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第三条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三有动物”的价值也应计入公益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故唐贵强的公益赔偿金数额应为98400元、邓永富的公益赔偿金数额应为51680元,其余被告人的公益赔偿金数额应按其犯罪金额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达315000元,其违法所得为4735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唐贵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达96000元,其违法所得为100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2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徐德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达12000元,其违法所得为6000元,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邓永富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达48000元,其违法所得为151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被告人李志远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达64000元,其违法所得为356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出售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被告人罗登高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达1200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李云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卖过麝香给罗登高、未从唐贵强处买过熊、未向何某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只卖过一只熊掌给廖某、从汪某处所购的麝香为假麝香、有7只黑熊是从养殖场所购家中查获的鹿角为唐贵强所赠、李云华家中查获的鹿角为唐贵强所赠”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李云华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对李云华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李云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达31500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且不具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唐贵强、徐德辉、李志远均系一人犯数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李云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徐德辉、邓永富、罗登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唐贵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唐贵强主动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李志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李志远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李志远主动供述其非法制造、出售枪支的行为,其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系自首,可减轻处罚。罗登高、邓永富主动预缴罚金,李云华、唐贵强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罗登高主动缴纳公益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结合罗登高的行为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以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法判令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赔偿公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赔偿金额应以本院认定金额为准。故李云华应赔偿公益赔偿金315000元、唐贵强应赔偿公益赔偿金98400元、徐德辉应赔偿公益赔偿金12000元、邓永富应赔偿公益赔偿金51680元、李志远应赔偿公益赔偿金64000元、罗登高应赔偿公益赔偿金12000元。
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利益的精神损失,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应通过公开道歉取得社会公众谅解。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雅安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云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二、被告人唐贵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四万元);
三、被告人徐德辉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被告人邓永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志远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被告人罗登高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李云华违法所得47350元、被告人唐贵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徐德辉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邓永富违法所得1510元、被告人李志远违法所得3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制品、冰柜、枪支、猎夹、铅弹、制式子弹、射钉弹、猎套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汽车、其他动物制品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九、被告人李云华赔偿公益赔偿金315000元、被告人唐贵强赔偿公益赔偿金98400元、被告人徐德辉赔偿公益赔偿金12000元、被告人邓永富赔偿公益赔偿金51680元、被告人李志远赔偿公益赔偿金64000元、被告人罗登高赔偿公益赔偿金12000元(以上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罗登高已履行完毕);
十、被告人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雅安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赔礼道歉内容应先报本院审查,如被告人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本院将在《雅安日报》上公布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人李云华、唐贵强、徐德辉、邓永富、李志远、罗登高负担。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云华的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被告人唐贵强的刑期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被告人徐德辉的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被告人邓永富的刑期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被告人李志远的刑期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被告人罗登高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未交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锡璞
审 判 员 梅 雪
审 判 员 周恒旭
人民陪审员 袁 宁
人民陪审员 董 红
人民陪审员 徐永强
人民陪审员 徐继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双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