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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86   收藏[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刑终4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巍,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荥阳市。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子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巍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0182刑初7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巍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何巍伙同他人驾驶何峰的蓝色五菱之光汽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王锅台(另案处理)家中,以5300元(王锅台从中非法获利8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鹫三只。次日,被告人何巍以每只2000元的价格将该三只秃鹫转卖给潘峰(另案处理),并按照潘峰要求将该三只秃鹫运送至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五龙山动物园。
二、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何巍伙同他人驾驶何峰的蓝色五菱之光汽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以2000元的价格从保定市孟彬彬(另案处理)处购买秃鹫一只。次日,何巍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秃鹫转卖给潘峰,并按照潘峰要求将该秃鹫运送至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五龙山动物园。
2019年5月22日,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在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五龙山动物园将该四只秃鹫查获。经鉴定,上述四只秃鹫属于鸟纲,鹰科,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三、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何巍伙同他人驾驶白色五菱牌汽车(豫A×××××),前往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动物园,以55000元的价格,从张波和任武涛(二人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非洲狮死体一只。同年3月19日,被告人何巍将该非洲狮尸体运至本村自己经营的标本厂中,其将非洲狮的尸体剥皮后,将非洲狮的骨头和肉以61000元的价格卖给赵金峰(另案处理),将非洲狮的鞭和肾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郭仲卿(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非洲狮,食肉目,猫科,豹属,列入《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四、2018年6月份,郭仲卿驾驶自己的哈弗牌黑色SUV汽车,将购买的黑熊皮和棕熊皮各两张从山东省潍坊市运输至被告人何巍家中,让何巍进行加工,郭仲卿支付何巍加工费2000元。被告人何巍在加工过程中将其中一张黑熊皮损坏,该被损坏黑熊皮经二人协商后折价8000元由被告人何巍购买。经鉴定,上述黑熊和棕熊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郭仲卿、赵金峰供述、鉴定报告、证人马某、何某等人证言、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巍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何巍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秃鹫四只,经鉴定,该秃鹫属于隼形目鹰科(Accipitridae),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巍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何巍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熊皮一张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涉案秃鹫四只予以没收后移交荥阳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巍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13日,何巍伙同他人驾驶何峰的蓝色五菱之光汽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王锅台家中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鹫三只。次日被告人何巍以每只2000元的价格,将三只秃鹫转卖给了潘峰。并按照潘峰的要求将三只秃鹫运送至河南省新乡市辉县五龙山动物园。该调查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上诉人何巍得知河北省保定市王锅台家有秃鹫,第一时间告知五龙山动物园老板潘峰,得知潘峰有救助意愿,并让何巍和对方协商价格后,对方要求立刻去拉,因潘峰不在家,何巍就帮其将秃鹫拉回送到五龙山动物园。秃鹫5300元,司机费用500元,加油过路费及其它费用约计1500元,合计约7300元。判决书认定何巍将三只秃鹫以每只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潘峰。共计6000元。2.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12日何巍伙同他人驾驶何峰的蓝色五菱之光汽车前往河北省保定市,以2000元的价格从保定市孟彬彬的手中购买秃鹫一只,次日以3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潘峰,并将该秃鹫按照潘峰的要求运到河南省新乡市五龙山动物园。该调查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何巍得知孟彬彬处有秃鹫一只,第一时间告诉潘峰,得知潘峰愿意救助,何巍立刻与孟彬彬协商秃鹫价格2500元,由孟彬彬发大巴到郑州,何巍取后送至五龙山动物园,全部费用约3000元。后因孟彬彬无法将秃鹫发到郑州,愿意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条件是自取,因得知秃鹫多天无人喂食,何巍就未与潘峰商议,开车前去河北省保定市孟彬彬处将秃鹫带回,拉到五龙山动物园,并告知饲养员秃鹫多日没有吃东西,需要喂食。秃鹫2000元,司机500元,加油过路费及其它费用约1500元,共计约4000元。综合上述,如果何巍是买卖,不可能赔钱出售,真实情况是潘峰同意救助,在潘峰支付费用不足的情况下,何巍也愿意为公益事业出点钱,两次救助共计11300元,潘峰出资9000元,上诉人何巍出资2300元。上诉人何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何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秃鹫四只(秃鹫属于隼形目鹰科)属于情节严重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何巍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一、何巍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何巍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坦白,社会危害性较小。三、何巍第二次转卖秃鹫无盈利,且两次转卖均是出于救助目的,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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