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润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润越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湖前塑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步岩。
诉讼代表人黄步岩,系温州润越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黄超,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大学文化,系温州润越公司实际负责人、董事长,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住平阳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龙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乐琳妮,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善养,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先恳,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圣孔,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凯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怀乾,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军汉、罗杰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洪连,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宁波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向军、李雪娇,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叶志力,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浩樑、吴群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孔定,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欣鑫,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苏志干,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琦、董妍恋,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宋荣传,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建平、陈聪,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志利,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姣龄,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亿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1088号001幢(7-1)05室,法定代表人徐晓瑜。
诉讼代表人徐晓瑜,系宁波东亿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守市,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大专文化,系宁波东亿公司实际负责人、总经理,户籍地宁波市鄞州区。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被大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含宇、张敏,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润越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黄超、王善养、卢圣孔、叶怀乾、陈洪连、叶志力、黄孔定、苏志干、宋荣传、李志利、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守市犯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废纺织品边角料(以下简称废布)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对该类商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即由加工利用企业申请,由环保部门审查企业符合规定的环保等要求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企业进口该类商品时向海关提供其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许可证不得转让。
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单位温州润越公司为牟取不法利益,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黄超决定,利用该公司申领的许可证,以包通关的方式,为无许可证的被告人王善养、卢圣孔、叶怀乾及蔡某(另案处理)等十余名实际货主代理进口废布,并通过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公司申报进口入境。
货物进口过程中,被告人王善养等实际货主自行从境外采购废布后通知被告人黄超,黄超指使其公司员工配合境外货代公司制作以温州润越公司为“进口商”和“利用商”的虚假报关单证。货物到港后,宁波东亿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杨守市明知实际货主另有其人,仍指示其公司员工将温州润越公司提供的上述虚假单证及许可证交给报关公司,将实为王善养等实际货主的货物以温州润越公司的名义,向上海、宁波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清关后,宁波东亿公司还安排车队将货物先送至温州润越公司,卸下温州润越公司所购废布后,再将剩余货物交付给实际货主。黄超又经与杨守市商议,利用杨守市所实际控制的开设在香港的离岸帐户,将款项电汇到该账户完成虚假付汇。
温州润越公司以上述方式为被告人王善养等人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344.123吨。具体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善养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2025.865吨。
2.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卢圣孔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633.839吨。
3.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叶怀乾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035.9吨。
4.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洪连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808.751吨。
5.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叶志力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806.768吨。
6.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黄孔定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472.642吨。
7.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苏志干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201.8吨。
8.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宋荣传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87.518吨。
9.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志利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02.529吨。
10.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蔡某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21.612吨。
11.2016年3月至11月,陈某4(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550.085吨。
12.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王某3(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449.211吨。
13.2016年5月至11月,赖某(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6.633吨。
14.2015年11月,张某2、陈某5(均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50.97吨。
在上述走私过程中,宁波东亿公司帮助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026.795吨。
被告人宋荣传于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李志利于同月9日、被告人陈洪连于同月14日、被告人苏志干、黄孔定于同月15日先后到苍南县公安局宜山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超、卢圣孔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及提取笔录、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温州润越公司和被告人王善养、卢圣孔、叶怀乾、陈洪连、叶志力、黄孔定、苏志干、宋荣传、李志利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非法使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超系温州润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公司明知他人走私废布,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通关及运输服务;被告人杨守市系宁波东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洪连、黄孔定、苏志干、宋荣传、李志利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超、卢圣孔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单位温州润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黄步岩对起诉书指控其公司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
被告人黄超对起诉书指控其作为被告单位温州润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走私废物犯罪的事实以及指控的相关罪名均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超犯罪事出有因,受当地产业传统、社会和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且其公司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黄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非法获利少;有立功、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温州润越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函等材料。
被告人王善养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废布料报关走私行为,包括签订合同、落实报关、兑付货款、运送和交付货物均由温州润越公司实施,被告人王善养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王善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深刻悔罪,再犯可能性不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善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圣孔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圣孔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深受当地产业传统、市场环境的影响;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卢圣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怀乾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怀乾没有制作虚假单证、委托报关,未直接参与通关的任何环节,应认定其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涉案废物进口没有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由于国家政策所限等原因,其今后无同类犯罪的再犯可能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叶怀乾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洪连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洪连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深受当地产业传统、市场环境的影响,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洪连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志力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志力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关于废布料的国家政策从宽到严,要求被告人对此准确判断确属严苛;本案废布料加工客观上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危害实际不存在,且今后无类似走私犯罪的可能性;比照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举重以明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叶志力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孔定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孔定有自首、坦白情节;真诚悔罪、自愿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孔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志干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志干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坦白情节;其真诚悔罪、自愿认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苏志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荣传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荣传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其真诚悔罪、自愿认罚,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李志利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志利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小;其并非犯意提起者,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小;在走私废物的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志利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晓瑜对起诉书指控其公司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
被告人杨守市对起诉书指控其作为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走私废物犯罪的事实以及指控的相关罪名均无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守市系从犯、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守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废纺织品边角料(以下简称废布)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对该类商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即由加工利用企业申请,由环保部门审查企业符合规定的环保等要求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企业进口该类商品时向海关提供其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许可证不得转让。
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单位温州润越公司为牟取不法利益,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黄超决定,利用该公司申领的许可证,以包通关的方式,为无许可证的被告人王善养、卢圣孔、叶怀乾及蔡某(另案处理)等十余名实际货主代理进口废布,并通过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公司申报进口入境。
货物进口过程中,被告人王善养等实际货主自行从境外采购废布后通知被告人黄超,黄超指使其公司员工配合境外货代公司制作以温州润越公司为“进口商”和“利用商”的虚假报关单证。货物到港后,宁波东亿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杨守市明知实际货主另有其人,仍指示其公司员工将温州润越公司提供的上述虚假单证及许可证交给报关公司,将实为王善养等实际货主的货物以温州润越公司的名义,向上海、宁波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清关后,宁波东亿公司还安排车队将货物先送至温州润越公司,卸下温州润越公司所购废布后,再将剩余货物交付给实际货主。黄超又经与杨守市商议,利用杨守市所实际控制的开设在香港的离岸帐户,将款项电汇到该账户完成虚假付汇。
温州润越公司以上述方式为被告人王善养等人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344.123吨。具体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善养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2025.865吨。
2.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卢圣孔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633.839吨。
3.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叶怀乾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035.9吨。
4.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洪连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808.751吨。
5.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叶志力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806.768吨。
6.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黄孔定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472.642吨。
7.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苏志干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201.8吨。
8.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宋荣传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87.518吨。
9.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志利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102.529吨。
10.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蔡某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21.612吨。
11.2016年3月至11月,陈某4(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550.085吨。
12.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王某3(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449.211吨。
13.2016年5月至11月,赖某(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6.633吨。
14.2015年11月,张某2、陈某5(均另案处理)通过温州润越公司走私进口废布共计50.97吨。
在上述走私过程中,宁波东亿公司帮助走私进口废布共计9026.795吨。案发后,上述走私进口的799.890吨废布被侦查机关查扣。
被告人宋荣传于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李志利于同月9日、被告人陈洪连于同月14日、被告人苏志干、黄孔定于同月15日先后到苍南县公安局宜山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超、卢圣孔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肖伟云、上某、黄某1、林某1、黄步岩、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温州润越公司伙同他人走私废布相关过程和具体情况。
2.证人林某3刚、张某1、许某、王某1、郭某、陈某2、潘某、梁某、周某、李某、岳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运输车辆的GPS轨迹等证据材料,证明宁波东亿公司为温州润越公司走私废布代理报关、运输的相关经过情况。
3.证人王善桂、陈某3、罗某、章某1、黄某2、黄某3、叶某、蔡某、林某2、陈某4、王某3、赖某、张某2、陈某5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善养、卢圣孔、叶怀乾、陈洪连、叶志力、黄孔定、苏志干、宋荣传、李志利及其他涉案人员伙同温州润越公司走私废布的具体情况。
4.涉案的报关资料、温州润越公司2015年至2017年原料进口统计表及相关提取笔录、宁波东亿公司物流资料、温州润越公司对外付汇明细、清关费用及废布料回购结算明细、温州润越公司对公账户明细、林某1银行账户记录、财务记账明细以及王善桂、卢圣孔、章某1、叶某银行账户记录、卢圣孔笔记本复印件、罗某卖废布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合伙通关走私以及资金来往、费用支付等情况。
5.侦查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宁波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查押了走私进口的废布,并搜查了被告单位、被告人住所等处,扣押涉案书证材料以及电脑、手机、U盘等物品。
6.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笔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说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建议认定立功函、相关司法文书、笔录、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黄超、卢圣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7.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归案的具体经过情况,其中被告人陈洪连、黄孔定、苏志干、宋荣传、李志利系自动投案。
8.工商档案查询信息,证明两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各被告人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在案,且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各证相符。
上述所列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润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与被告人王善养、卢圣孔、叶怀乾、陈洪连、叶志力、黄孔定、苏志干、宋荣传、李志利等人合伙,并由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通关,非法使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布,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黄超系被告单位温州润越纺织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守市系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温州润越纺织品有限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单位温州润越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明知他人走私废布,仍为其代理通关、提供资金账户及运输服务,起次要作用,对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守市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王善养等实际货主未直接参与报关进口的走私犯罪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次要,亦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黄超、卢圣孔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洪连、黄孔定、苏志干、宋荣传、李志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黄超、王善养、卢圣孔、叶怀乾、叶志力、杨守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庭审时均自愿认罪。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可对黄超等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均可对其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温州润越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超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善养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卢圣孔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怀乾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洪连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叶志力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孔定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苏志干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宋荣传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志利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单位宁波东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杨守市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由侦查机关查扣的走私废纺织品边角料(废布)共计799.890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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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万仁赞
审 判 员 刘世宇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