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口头委托北京恒远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软件,并向恒远公司提供“财务管理系统业务需求分析报告”。还就该项目名称、开发期限、开发费用、支付方式、验收交接等达成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达成后,恒远公司就组织技术人员加班加点开发,甚至放弃了春节的休假,终于在2002年5月底完成该软件开发工作,并且应航天公司邀请到石家庄、廊坊等地做该软件的市场宣传和推广。2002年8月双方倒签一份“软件开发协议”。由于该软件后期开发由航天公司提供开发环境和服务器,开发成果自然存储在航天公司服务器上,软件交接手续办理已经没有实质意义。 可是,航天公司在实际取得开发成果的情况下,却又以恒远公司开发的软件没有交付,没有经过其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开发费用。 恒远公司无奈诉讼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曹小明律师作为恒远公司的代理人,深感恒远公司虽然完成开发工作,航天公司也实际取得开发成果,但合同履行手续和相关证据欠缺,胜诉难度极大。曹律师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取证,不但从事实上论述航天公司有义务支付软件开发费,而且从情理上说服了合议庭法官支持了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