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曹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京M33819宝马BMW7250AD小客车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乘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中车损险投保金额380000元人民币,绝对免赔额为0,承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25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09年9月2日6时25分,曹某某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张某某驾驶保险车辆经过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桥下由北向南行驶撞到中心隔离墩上,造成京M33819宝马BMW7250AD前后部受损,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某及时向都邦保险公司报案,并依保险合同向都邦保险公司索赔。都邦保险公司怀疑曹某某更换司机,报案虚假陈述,既不给事故车辆定损,也不理睬曹某某理赔请求。
曹律师接受曹某某委托将都邦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曹律师主张都邦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邦保险提供的证言相互矛盾,且证人不能到庭作证。都邦保险公司拒赔构成违约。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曹律师代理意见,2010年5月17日做出(2010)朝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判令都邦保险公司赔偿曹某某叁拾贰万壹仟零贰拾元人民币,曹某某诉讼请求获全额支持。都邦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都邦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