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李正凯与陈某因会车剐蹭产生冲突,李正凯一气之下将陈某摩托车推倒在地,陈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委托对陈某摩托车损失鉴定。陈某摩托车损失经鉴定为9000元人民币,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以李正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刑事拘留,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正凯批准逮捕。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李正凯家属委托曹小明律师为其辩护。
曹律师阅卷后对京价(刑鉴)字2006第10233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产生疑问,曹律师先后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高邑县公安局车辆管理站查询受损车辆冀AJ6106摩托车登记信息,发现:(1) 车辆所有人不符(车辆属于王某鹏不是陈某);(2) 车辆型号不符(车辆型号为川崎ZX1200不是 金城JC100);(3)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不符(JKAZX9A18YA001959 970102435);发动机号不符(ZXT20AE01 970110182。也就是说鉴定所依据的事实虚假的。曹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建议,最终海淀区检察院退卷,海淀区公安分局撤案,李正凯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