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北京恒远新技术有限公司接受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口头委托开发财务软件,开发完成后航天公司以恒远公司工作未通过验收拒付开发费用。因无书面合同,加之电子证据不易固定,恒远公司对法律维权无信心。曹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大量电子文档,确认恒言公司已经完成开发任务,代理恒远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证据证明力弱,但被告航天公司提交的证据恰恰印证原告恒远公司主张。曹律师抓住有利时机透彻陈述代理意见,最终法庭以被告航天公司提交一组证据确认原告完成开发任务,做出(2003)海民初字第1109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航天公司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曹律师代理的北京恒远新技术公司诉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