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甲方: 中农天鸿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宝华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荣栓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8号楼1508室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就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项 合作事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任乙方作为甲方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以甲方“总法律顾问”的名义开展各项法律服务。
2、乙方承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聘期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乙方指派曹小明、杨丽、阎玉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在此三位律师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职务时,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但要保障服务质量。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以下内容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1、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为甲方的业务策划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甲方草拟、制订重要项目的内部合约化制度;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高层会议、企业策划、商务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办理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预测和项目投资论证等非诉法律事务;参加、协助乙方进行项目路演、直播等营销活动并做出有利于甲方的说明或结论;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帮助甲方建立劳动合同、解答甲方有关劳动法的问题,并协助甲方处理劳动争议;
8、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诉讼、非诉、调解、仲裁活动;
9、经甲方特别授权,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书;
10、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委托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应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权利义务与其他商户保持一致;
5、甲方指定 为直接联系人,电话为 负责对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如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在乙方参加甲方的路演、直播或乙方自行组织以及针对其他商户的营销活动时,甲方同意同时对乙方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直播时间及内容、现场布展、路演时间及内容等均有乙方的展示宣传用品;
8、为服务的便利,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作为乙方的工作室。
第五条 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受聘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约定。
2、如遇重大法律事务、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3、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1、双方经友好协商,采取服务互换的方式,即:乙方及乙方的三位律师免费入驻甲方公司“优友购APP”平台,成为甲方商户,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推介法律产品,享有与其他商户平等的权利义务,包括甲方APP平台为入驻商户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甲方向商户收取扣点时,乙方与其他商户一致;乙方为甲方免费担任总法律顾问,具体服务范围见本合同第二条。
3、乙方免费服务范围不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第 8 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费用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职调查等费用,乙方代理该类案件时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第七条 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乙方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第九条 其他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新情况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期限为 三 年,自2020 年 5月 20日起至2023 年 5月 20日止。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中农天鸿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