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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凡其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140   收藏[0]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860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凡其,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冠丁,江苏彭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诉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凡其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于立案当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20年5月6日恢复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峰出庭支持公诉,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许冠丁为李凡其辩护,被告人李凡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凡其在江苏省丰县范楼镇幸福村附近田地处撒播掺入老鼠药的玉米粒,毒杀鸟类动物10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的98只为山斑鸠,2只为珠颈斑鸠,均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李凡其被公安机关以证人身份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凡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凡其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李凡其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等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李凡其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的证言、物证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凡其无视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违反狩猎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使用毒杀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以证人身份被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规范和限制人的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的不必要性损害,遏制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无度的获取,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凡其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
二、扣押的鸟类死体100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丰县公安局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晓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乔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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